提早分產 降低子女顧慮再婚前這樣做 避免遺產爭議
長輩的再婚對象,依民法得以與子女平均繼承其遺產,但此舉也可能招致子女的反彈,若要平息紛爭,究竟是該事先預立遺囑、請再婚對象簽切結放棄繼承,還是有第3 種解決辦法?
老爸迎接第二春 兒女憂分產不公
案例說明
老王年輕時白手起家開了一家工廠,平日兼跑業務四處奔忙,照顧家庭的重擔就落在妻子身上。老王打拼事業有成,名下財產與土地不算少,但妻子卻突然不幸因病過世。75 歲的老王喪偶3 年後,最近突然向孩子們宣布,透過友人介紹認識一位50 歲、名叫阿芳的女子,兩人打算盡快結婚,希望得到孩子們的祝福。
3 個孩子聽聞後震驚不已,擔心女方圖謀家產,大姊帶頭跟兩個弟弟和父親有些爭論。老王苦惱的是,即使阿芳表明跟他結婚不是為了錢,也願意放棄分產,但似乎無法獲得孩子們的認可。年紀大了想再找個伴,反而引發家庭糾紛,讓他不知如何是好。
從3 位孩子的角度來看,父親老來有伴本應不是壞事,但對於突然出現在家庭中的女性,甚至比他們年長沒有幾歲的人可能變成後母,短時間內確實不容易接受,甚至猜測阿芳是否為了公司或家產而蓄意接近父親。對於非親非故冒出來的人突然有資格分財產,代母職的大姊更是無法不懷疑這一切。
真如阿芳所說,將來拋棄一切繼承,問題就能解決了嗎?還是老王預立遺囑,把財產都給3 名子女繼承就可以,或實際上並非這麼簡單?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馬傲秋指出,依民法第1144條第1 款規定,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乃平均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因此,假如老王和阿芳順利結婚,是第二任太太也為其配偶,未來老王過世之後,阿芳將可以與元配所生的3 名子女平均繼承老王的遺產,也就是各繼承4 分之1 遺產,這是民法賦予的規定及權利。
突然出現的阿芳,即使不為錢而來,卻能分得不少財產,而這也可能是3 名子女在意父親再婚的理由之一。
倘若老王知道孩子們的顧慮後,為了證明女友阿芳並不是為了財產才與自己結婚,因此預立遺囑,表明在自己往生後,所有遺產均由元配所生的3 名子女繼承,配偶不得繼承任何財產,這樣是否就可以讓孩子們安心呢?
配偶有特留分保障再婚前先分產最有效
馬傲秋認為,我國民法對於繼承人有所謂「特留分」的保障規定,也就是說,即使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自行分配個人遺產,但是其法定之繼承人仍然至少可依法繼承一定比例之遺產。
以配偶而言, 依民法第1223 條第3 款規定,其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換言之,無論老王於遺囑中如何排除其配偶的繼承權利,一旦發生繼承問題,其配偶依法即可主張繼承其應繼分的2 分之1,也就是阿芳至少可繼承老王8 分之1 的遺產。
既然由老王自己預立遺囑,對於解決問題的幫助有限,那麼改由阿芳切結,願於結婚後拋棄對老王包含特留分在內的一切繼承權利呢?
針對此種做法,馬傲秋認為仍然無濟於事,因為由民法第1174 條第2 項、第1175條等規定可知,「繼承之拋棄,必須在繼承發生後方可為之」,若是在繼承發生前就預先聲明拋棄繼承權,則不生拋棄的效力。所以簡單來說,即使阿芳願意承諾將來拋棄包含特留分在內的一切繼承權利,這種預先的拋棄亦可能屬於無效的行為。
因此,如果老王要完全消弭孩子們的顧慮,安安心心地迎接第二春,也讓阿芳在比較沒有壓力的情況下進入家庭,不要因為現有財產問題,或者日後可能碰到的遺產繼承引發糾紛,馬傲秋建議老王可以考慮提前分配財產,也就是經由專業人士協助,先合法地將財產分配給子女,再考慮迎娶阿芳,以避免先再娶,日後卻出現上述各種疑慮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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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錄自
再婚前這樣做 避免遺產爭議
Money錢 月刊
2019/第1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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