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條例上路 被隔離如何保薪資?
因應新冠肺炎,立法院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防疫條例》)在2月27日生效。其中與勞動條件相關的,集中在第2條(醫事人員補助、傷病死亡賠償)、第3條(防疫隔離假)、第4條(雇主租稅優惠)。
口述|陳業鑫| 整理|張道宜
雖然《防疫條例》屬於暫時性的條款,但隨著疫情帶來的不確定性,建議讀者還是了解相關的勞動權利條款。
工作者受到疫情影響的層面,可分為三種:居家隔離(與確診個案接觸)、居家檢疫(自第三級旅遊警示國家入境旅客)與自主健康管理。
如果遇到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都是不可外出,也不可搭乘大眾交通工具,進而就會產生請假與工資計算的問題。
可歸責雇主應給薪,全勤獎金不影響
如果工作者被認定需接受居家隔離與檢疫,這段時間是否有工資?根據《防疫條例》,關鍵在於染病原因能否歸責於雇主。若可歸責於雇主,如派遣員工至已發布旅遊警示的國家出差,或是醫護工作者因執行職務而受隔離或檢疫,那雇主就要給薪。反之不可歸責於雇主,例如探親或家庭出遊,勞工可以請假,但雇主可以不給薪。
但不論給薪與否,防疫隔離假都不影響勞工的出勤紀錄與全勤獎金,也不可扣薪。在這種狀況下,除了防疫隔離假,勞工也可以選擇請普通傷病假(一年30日內半薪,超過者無薪)或特別休假(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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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防疫條例》比較特別的是,如果工作者本身沒有被要求居家隔離或檢疫,但家人需受隔離,且缺乏自主生活能力,例如需照顧小孩或長輩,也可以請防疫隔離假。但是因為不可歸責於雇主,雇主可以不給薪。
同樣的,除了防疫隔離假外,勞工也可以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申請家庭照顧假,全年總計7日,與事假併計一年不超過14日。請假規則比照事假,雇主可以不給薪,但是不可影響全勤獎金與考績。
企業營運需要資金,在景氣遭遇逆風時,還得要無條件支付薪資,確實強人所難。但疫情當前,企業若能成為員工的堅實後盾,也能提振士氣。因此政府除了向願意給薪的企業提供租稅優惠,也提供被隔離者補償(一天1,000元,最多14天),但如果公司在隔離或檢疫期間有支薪,就不能重複領取補償金。
在家上班擬契約 出勤、加班費都有共識
如果是自主健康管理,並沒有提到不能外出,也未限制行動自由,照道理講沒有請假的議題。不過如果公司標準較高,要求正在自主健康管理的勞工不要進辦公室,這段期間能不能領取工資?
勞動部目前解釋,這是屬於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也就是雇主拒絕受領勞務,根據《民法》第487條,勞工並無補服勞務的義務,仍可以請求報酬,因此沒有請假的問題。簡單來說,因為是雇主要勞工不要上班,所以不管勞方在家有沒有工作,薪水都能照領。
另一個近期經常被提及的話題,則是在家工作或是遠端工作。如果要採取在家上班,我會建議雇主與勞工之間最好要簽一個勞動契約的附件,特別是就出勤紀錄、加班時數與加班費計算方式達成共識。如果已經進入自主健康管理階段,不方便與公司人員接觸,相關協議也可以以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或是傳真方式進行。
實務上在家上班該如何進行?資方可以參考勞動部頒布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中,第2條第一項的規範內容,時間分配應該由勞雇雙方另行簽訂補充條款。
景氣對企業衝擊是另一個讓人憂心的環節。截至3月中為止,已經有餐飲業、旅行社甚至零售業爆出歇業與減薪休息,也就是俗稱「無薪假」或「減班休息」的新聞。
如果4月發現3月薪水沒有完全發出,甚至發不出來,那就意味著公司營運狀況可能受到疫情衝擊。若一時半刻還無法解決,勞工擔心公司倒閉,什麼都拿不回來,可以根據《勞動基準法》第??條主動終止勞資契約,趁公司帳上還有現金,拿到法定的資遣費,這都是勞工可以自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