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年幼 繼承配偶遺產恐遭指手畫腳 用1招捍衛遺產繼承權
配偶因故去世,除了傷痛之外,遺留的財產該如何處理也是一大難題,萬一家中有年幼子女,更會讓遺產繼承顯得複雜。究竟該怎麼做,才能同時保障喪偶者與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呢?
《案例說明》
年輕媽媽突喪夫 遺產繼承理不清
家豪和淑芬自大學起開始交往,畢業不久兩人便步入禮堂,且陸續為小家庭添了一對可愛的子女。在建築工地任職主管的家豪,經過多年四處打拼,為一家四口購置了一間溫暖小窩,更顯幸福。不料,某天家豪突然因工安意外而身故,留下淑芬獨自撐起照顧兩名未成年子女的責任。
家豪的父母認為淑芬年紀尚輕,未來或許有改嫁的可能,催促淑芬盡快完成繼承登記,且要求房子必須登記在兩名孫子女的名下,以保障孫子女的權益。淑芬突遭喪夫之痛,卻又面對公婆在遺產處理上指手畫腳,不知如何處理,只好請教律師。
社會上偶有發生年輕夫妻認真工作,努力賺錢構築家庭,卻因先生意外亡故,導致小孩失去依靠,甚至遺留的房產也因為先生家人介入,造成喪夫的妻子可能因而得不到應有的保障。當遇到這種情況,比如案例中的淑芬,究竟該怎麼做,才能保障自己與孩子未來的生活?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育錚指出,根據《民法》第1151 條規定,於繼承事實發生時,繼承人若有數人,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全部遺產係處於「公同共有」的狀態,即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僅有潛在應有部分,沒有各自獨立的產權持分。因此案例中淑芬處理亡夫遺產的第一種方式,就是讓自己及兩名子女在辦理繼承登記時,選擇「公同共有」,就可不經其他程序,直接辦理繼承。
然而依《民法》規定,淑芬與兩名子女對遺產各享有3分之1的法定應繼分,因此也可選用第二種方式,也就是按照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也會由原來的公同共有關係變更為「分別共有」,就遺產各取得3分之1的獨立產權持分。或者,淑芬與兩名子女間亦可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另行議定遺產分配比例,辦理「協議分割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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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辦理遺產分割 須由法院選定特別代理人
不過,李育錚也指出,當父母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時,若由父母之一方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理未成年子女進行遺產分割,因為彼此利益衝突,在法律上有「雙方代理」的問題,是不被允許的。故目前在實務上,不得由父母直接代理未成年子女辦理應繼分繼承登記或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而必須另外選定「特別代理人」。
李育錚進一步說明,根據《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一般而言,法院多會選任由目前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照顧人,或是清楚案情的人擔任特別代理人,但如果案例中的淑芬認為公婆或其他親屬均不適合擔任兩名子女的特別代理人,則可向法院敘明其不適當的原因,倘若法院認為合理,會選任親屬以外的第三人(如律師)擔任特別代理人。
由於家豪生前的工作性質具有一定的風險,李育錚認為,夫妻之一方,如有未雨綢繆的觀念,擔心萬一生病或發生意外亡故,另一半無法妥善管理財產,或其他長輩可能會質疑擅自挪用未成年子女繼承的遺產,或許可以採用事先訂立「遺囑信託」,由立遺囑人(例如家豪)訂立遺囑。
在遺囑中述明將全部或一部分的財產成立信託,委由受託人依遺囑內容執行信託相關事宜,以完成遺產分配並照顧繼承人(例如淑芬及兩名子女),可保障後代繼承人的生活,亦可避免紛爭。至於遺囑信託的訂立方式及內容會因應個人不同經濟狀況而有差異,建議可找律師諮詢。
喪偶者與未成年子女繼承遺產的3種方式
1.辦理繼承登記時,選擇公同共有。
2.按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
3.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協議分割繼承。
第2、3種方式均須由法院為未成年子女指派特別代理人,協助處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