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張家豪
中國叫車app巨頭「滴滴出行」(原名嘀嘀打車、滴滴打車)去年十二月中來台,預期本月開始營運,但除了滴滴採代理模式「突破」中資在台經營限制,暴露台對中資審查尚待加強,未來滴滴可能的營運方式也將挑戰台灣欠缺周延的監理法規。
台資樂迪賣的是中資招牌滴滴
據立委鄭寶清質詢資料,滴滴授權台資企業樂迪科技公司代理其品牌及經營;樂迪去年十一月才核准設立,資本總額二十萬元。但即便樂迪明顯打著中資企業品牌,即將在台經營派遣計程車,經濟部投審會卻難以把關。
專長兩岸投資案例的瀛睿律師事務所律師易先勇指出,除非滴滴涉及改變樂迪股權結構,如認購樂迪股份或樂迪將股份轉移給滴滴等,否則不會啟動投審會機制。他解釋,目前看來滴滴並非透過股權,而是採「協議控制」(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 VIE)架構,授權樂迪代理經營;儘管滴滴可能藉此實質控制樂迪,「但除非修法,投審會現階段並不能禁止樂迪代理滴滴。」
至於滴滴若想成立或併購台灣計程車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或車行(計程車客運業)並不可行,因投審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尚未列入中資投資前述業別。即便滴滴化為第三地區資金再投資,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若投審會判斷中資對該第三地區資金具控制能力,則可以否決。
未來滴滴在台可能的經營方式有兩種:
第一, 跟個體戶合作,即司機加入滴滴後,接受滴滴派遣乘客。滴滴可能採每派一通向司機收費或收月費,或直接從車資抽成。滴滴也已積極招募司機,據滴滴的網路宣傳、簡訊及發給司機的傳單指出,申請人須具備計程車駕駛相關證照,經登錄為滴滴司機就先發二百元禮券,接第一筆單再發五百元,已於去年底截止。計程車業界推估,應有一、二百位司機加入。
第二,滴滴還可跟計程車隊或車行談合作,仿效去年十月底才上路的「uberTAXI 模式」,也就是車隊及車行將叫車app「外包」給Uber,車隊及車行再付給Uber 平台費,車隊及車行的司機再接受Uber派遣乘客,滴滴可用相同原理運作。
不跟司機及乘客收費就不違法
但從適法性分析仍有疑慮。雖然滴滴以第一種方式經營,只要不跟司機及乘客收取任何費用,就沒有違法疑慮,包括坊間其他叫車程式如「呼叫小黃」及申請成立計程車隊前的TaxiGo就適用此模式,交通部認定不違法的依據是《公路法》第二條規範,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車隊)是指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反之,滴滴如派遣計程車又跟司機收費,就必須先取得車隊執照,否則將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最高可開罰二千五百萬元,該法也用於開罰合法化前的Uber近十億元。
但台北市計程車公會常務理事王明雄認為,交通部僅以收費判定是否違法經營車隊太粗糙,「應該以是否實質經營派遣業務為準」。計程車業界真正擔心的是,滴滴資本雄厚,採不收費營運不成問題,甚至可能仿效Uber剛來台時大打「補貼戰」——不僅發給司機激勵獎金,還給予乘客車資折扣,可能嚴重衝擊業界生態,卻又可輕易規避納管,因此業者建議交通部必須檢討對相關法規的解釋。
至於滴滴若與車隊及車行洽談合作,也存在「法規真空」問題。以uberTAXI舉例,Uber以「資訊平台」跟車隊合作,讓金流只往返於Uber跟車隊之間,而不再重蹈合法化前跟司機拆帳,以致構成違法經營汽車運輸業被開罰。交通部也認定,uberTAXI派遣的司機及車輛,已有車隊及車行負起管理責任,符合「納稅、納保、納管」三原則,沒有違法疑慮。
叫車app欠缺管理法規
不過,「uberTAXI模式」開創了叫車app也成為獨立品牌,而不同於以往只有車隊一個品牌。也就是說,如果乘客是因信任某app的品牌選擇叫車,則該app理當也要負起保障乘客責任,包括確保叫車登載資訊正確、資安,及最重要的糾紛處理及賠償機制等,但當前卻欠缺相關管理法規。
亦即,不只Uber app,滴滴未來若與車隊合作,也可能存在無法可管的問題。對此,交通部曾回應,因app經營商登記為資訊服務業,非交通部主管業務,所以有賴行政院消保處訂立定型化契約,或協調經濟部及其他部會管理。
去年跨年前,Uber在寄給消費者的電郵中,鉅細靡遺地統計了台北、台中及高雄各跨年場地的上下車熱點,源於其過去累計的大數據。若未來滴滴順利在台長期經營,以其毫不遜於Uber的技術能力,也將取得大量台灣民眾行的資訊,這些掌握在對岸業者手中的資訊,是否會進一步被對岸當局利用?台灣政府不可不慎··· 閱讀完整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