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事法保護精神 成打詐絆腳石

檢方難先訊問少年犯 前科塗銷規定太寬鬆


現行《少事法》下,檢方難在第一時間訊問少年,加上少年犯罪紀錄可塗銷,構成檢方打詐困境。專家呼籲,應將少年案件偵查主體移回地檢署,並檢討塗銷門檻,避免立意良善的法規,助長少年犯罪。

撰文‧馬揚異

一筆人頭帳戶的取款紀錄、一段少年車手交付贓款的監視器畫面——單靠這些微弱線索,檢方想順藤摸瓜向上追查、起訴詐騙集團,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但在前年,負責指揮偵辦詐欺案的檢察官Z,成功破獲了這起財損四三○萬元的案件,循線揪出上游的收水手、招募者、水房成員和卡商,共起訴九名成人被告,替六十名被害人討回公道。破案的關鍵,正是Z在發動搜索前,率先傳訊並取得監視器畫面裡這名少年車手的證詞。

然而Z清楚知道,能夠順利破案是運氣好,這場勝仗,在現行制度下不可能成為常態。

近幾年,「成少共犯」的詐欺案件量飆升,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指出,依照目前《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稱《少事法》)規定,少年犯罪的紀錄會在保護處分結束或服刑完三年後「塗銷」,這讓詐團經常以「被抓很快就會出來」、「不會留案底」為話術誘騙少年犯罪。

隨國際公約修法 分離訊問成辦案阻礙

二○二五年,少年涉詐欺犯罪人數就有近四千人,多擔任底層車手。然而,少年涉詐情形惡化的同時,檢方辦案工具反而被限縮。

《少事法》新制在二四年上路後,一旦少年觸法被逮捕、拘提到案,必須從警局直接護送到少年法院,不再能中途停留地檢署、接受檢方訊問。當時修法,是基於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希望讓少年享有獨立於成年人、保障身心健全發展的刑事司法程序。沒料到,立意良善的新法實施以來,卻對檢方破案造成極大阻礙。

前年,檢察官Z指揮辦案時,曾仔細沙盤推演,為了得到少年的證詞,他必須在發動搜索前,以證人身分傳訊少年,若少年拒絕配合傳喚,他就只能在證據未完備前,硬著頭皮啟動搜索、拘提嫌疑人。幸好,「後來這個少年有配合到案,不只承認犯行,也完整講出背後的招募者、發卡給他的人是誰。」Z說明。


▲在經濟利誘、話術哄騙下,許多青少年擔任車手、取簿手、人頭戶,既是詐團邪惡帝國的化身,也是最脆弱無知的受害者。UDN.COM

這項證據對偵辦極為關鍵,因為如果無法即時訊問,缺乏少年的證詞,檢方無法證明畫面裡成年犯向少年收款的行為是「收受贓款」,便很難在拘提二十四小時內,聲請羈押這名成年收水手。一旦這名成年犯被放出去,可能再找少年串供,「如果少年又做出對成人有利的陳述,成案機會就不大。」他坦言。

這些擔憂及顧慮,是每個偵辦成少共犯詐欺案件檢察官的共同心聲;然而能像Z一樣順利取得少年證詞的案例,卻少之又少。

「打詐的關鍵,在於能否向上溯源。」吳宗憲指出,檢方要在第一時間掌握犯罪事實與證據鏈,往往得交叉比對同案共犯間的證詞。《少事法》修法前,檢方偵辦大規模詐騙案件,經常同時開多個庭,訊問不同被告,即時掌握各方供述;但隨著修法後偵查主體割裂,這些偵訊技巧在成少共犯案件早已不適用。

事實上,《少事法》新制上路後,法務部很快注意到實務困境,司法院也設法提出解方,建議檢察官將訊問少年的要點發函給少年法院,由法官代為訊問。

回歸實務需求 偵查權應交回檢方

然而,吳宗憲直指,這項作法根本難以實行。「偵查是檢察官的專業,對案情掌握最深入的也是檢方,就算把問題丟給法院,法官也很難從偵查角度訊問少年。」更大的風險是,如果法官訊問時沒拿捏好,把檢方掌握的證據攤開給少年,更容易讓少年與成人共犯串供。

警政署刑事局預防科股長張睿瑜則補充,少年犯到案後,雖然會先接受警方訊問,但根據《刑事訴訟法》,警詢筆錄在法庭上屬於「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如果成年和少年犯在開庭前討論好如何串證,警詢時的陳述隨時可能被推翻。

隨著詐騙「成少共犯」亂象浮上檯面,近期檢警界與立委疾呼再修正《少事法》,除了解決「檢方無法訊問少年」的移送前程序問題,也檢討犯罪紀錄塗銷門檻,避免少年持續被詐團誘騙吸收。

先看移送前程序。事實上,儘管司法院強調《少事法》修法,是依據CRC保護原則,但細看法條援引的CRC第四十條第三項,只要求締約國對涉犯刑事法律的兒童,「應特別設置適用之法律、程序、機關與機構」並沒有禁止檢察官訊問少年證人。

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信郎具體建議,應將《少事法》第十八之五條規定的少年事件偵查主體,從少年法院法官改回檢察官,「當時的修法,側重保障少年的身心健康,卻沒考慮到檢警的實務需求。」他感嘆。

張睿瑜也指出,德國、日本等先進國家的少年事件,都是先由檢察官進行調查,再送到少年法院審理。他觀察,過去行政院提出CRC報告、接受國際審查時,審查委員最關注的是少年在司法程序中,是否在適當之人的陪同之下能有足夠的表意權,至於「誰是偵查主體」,沒有明確約束。

對此,司法院少家廳廳長鍾宗霖去年底在立院備詢時表示,將在不違反CRC原則下,參考實務需求研議修法。

但面對本刊近期詢問修法進度,司法院僅稱將提出修法,未具體回應研議方向。另外,針對少年犯罪紀錄塗銷規定,近期立法院也積極醞釀修法,目前包含司法院、藍綠立委個別領銜草案,已有七個版本交付委員會審查。

依照現行規定,不論少年犯罪情節輕重,刑案紀錄都會在一段時間內自動塗銷,差別在於,若犯罪情節輕微,最快在裁定「不付審理、不付保護管束」後就能塗銷;若情節重大、被處以保護管束或宣告刑罰,則需在執行完三年後才能塗銷。

然而,目前「無條件塗銷」的作法,被質疑過度保護少年。因此,目前司法院提出的草案,就針對情節重大案件拉高塗銷門檻,規定少年在保護處分、刑罰等執行完畢後,三年內沒有再故意觸犯刑罰法律,而受到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才能塗銷原案犯罪紀錄。



拉高塗銷門檻 立委提分級處理

基隆地方法院主任調查保護官吉靜如認同「拉高塗銷門檻」的修法方向,她認為,「在現行法律下,青少年會失去判斷能力、變得不怕犯重罪,這也導致孩子們特別容易被人利用。」

塗銷制度修嚴,確實有望改變青少年犯罪率激增的現象,然而,許多專家與立委點出,這份草案需要更細緻分級。

吳宗憲指出,目前司法院版草案,沒有針對「保護事件」與「刑事案件」塗銷門檻做出區別,等於用同一把尺衡量犯輕微案件與重大惡行的少年。他建議,「前科塗銷應該要分級分流,保護事件可以放寬塗銷條件、縮短觀察期;重大案件反而應該拉長觀察期,或附加更多塗銷條件。」

民進黨立委林月琴的草案,則鎖定重罪犯修法,只要少年的保護處分或刑期結束後,三年內沒有犯下重罪、被宣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案底就能塗銷。

林月琴坦言,她的草案主要是嚇阻如新北割頸案的重大刑事案件,由於詐欺不算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重罪,依她的版本,可能無法解決少年涉詐頻繁的現象,未來進入修法討論,可再評估是否將輕罪納入「不可塗銷」的範圍。


▲2023年《少事法》修法通過,讓法官享有少年案件「先議權」,雖保護少年免於進入成人刑事訴訟程序,卻造成詐團案件偵辦困境。中央社

嚇阻犯罪外加強 關懷高風險族群

然而,過去曾兩度主導《少事法》修法、有「台灣《少事法》之父」之稱的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榮譽教授李茂生,並不認同目前司法院和立委的修法方向。

他認為,塗銷制度功能,在於保護「在犯罪邊緣、有機會悔改」的少年,成年後不必背負小時候犯罪的汙名,不該被當作「嚇阻犯罪」的工具。

「現在(草案)的作法只要二犯就完蛋。但孩子就算二犯、三犯,還是有回頭的可能。如果不讓他們塗銷,他們可能就只會繼續犯罪。」他擔憂地說。

林月琴坦言,塗銷制度是從後端來嚇阻犯罪,卻也可能為青少年更生帶來副作用;據二三年審計部決算報告,從事詐欺的青少年中,有高達三一%「輟學未就業」、七%「沒就學也沒就業」。她建議,針對這群高風險少年,政府也應該加強追蹤關懷,提供青少年更完善的就業支持。

台灣世界展望會台東青少年中心社工督導林典潁觀察,隨著詐欺成少共犯愈來愈多,有些少年明知會犯罪,卻因沒有好的工作機會,只能一犯再犯,許多人更自願飛往柬埔寨、緬甸詐騙園區。

依據現行法規,只要國中畢業或年滿十五歲就可以考取丙級技術士證照,但《勞基法》又規定雇主原則上不得雇用十五歲以下的少年,對介於十四到十五歲的國中畢業生並不友善。

「假設一個少年在國中時期,對讀書沒興趣,未來想要做電焊、鐵工,在學校不會有人教他這件事。那麼等到他畢業,是不是可以透過職訓學電焊,或是去相關公司實習?」林典潁認為,青少年一再投入詐團,往往是缺乏一條更好的路,政府在打詐同時,更應該看見底層少年們的求職與生涯發展困境。

為了不讓詐團繼續以「犯罪不會留案底」誘騙少年,司法院和跨黨派立委檢討並啟動修法,勢在必行。然而在後端嚇阻外,如何完善前端的青少年支持系統,更是政府不能怠惰忽視的課題。

從偵查訊問程序到塗銷制度,以「保護少年」為核心精神的《少事法》,正在助長詐團不斷擴張、讓更多少年掉進犯罪漩渦。如何避免漩渦繼續擴大,是一項巨大工程,但盡快啟動修法,絕對是最重要的第一步。

…本文摘錄自 今周刊 2026/3月 第1527期
閱讀完整內容
今周刊2026/3月 第1527期

本文摘錄自‎

少事法保護精神 成打詐絆腳石

今周刊

2026/3月 第152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