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的新條文有哪些值得注意的部份?以下幫大家歸納與提醒。
1亮點:
特休假制度三擇一,建議個人選「週年制」
針對勞動新制今年上路後,一例一休相關議題引起民間企業諸多困擾,勞動部於3月17日再度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份條文。其中,原本新制規定企業將個人特休假一律改為週年制,從個人的「到職日」開始算起。
過去,國內大部份企業多採行曆年制,曆年制的計算方式是:若勞工在2017年7月1日到職,2018年1月1日做滿6個月,即可獲得3天特休假;2018年7月1日滿1年後, 照1年給假7天的比例,到年底前可再休3.5天,等於2018年可休6.5天;到了2019年1月1日,又可獲得3.5天的特休假,再加上2019年以下一年度10天的比例來算,半年可以給予5天,2019年合計可獲得8.5天特休假,以此類推。
至於週年制的計算方式,則是到職滿6個月就給3天特休假,滿1年就給7天特休假。
勞動部修正後,目前新出爐的方案是採三擇一,也就是勞資雙方可以就週年制、曆年制與會計年度制來擇一適用。換言之,選擇曆年制與會計年度制的勞工,得以按照比例給予特休假。
個人該如何選擇?我的建議是,不管選哪一項,當勞工離職時,還是得回歸到「週年制」的方式來計算剩下的特休假。除非是外商必須統一全球各地分公司的規定,比較適合採曆年制或會計年制之外,選擇週年制是比較不複雜、也不容易引起爭議的計算方式。
1彈性、1問題:
休假日可遞延,休息日工時計算尚不明
過去《勞基法》針對「休假日」雖有明訂,卻未明確化。新修正的《勞基法》第39條不僅將休假日定義明化,如果勞工請了特休假之後又照常出勤,可依照第39條中段規定,向雇主提出發給加倍工資的申請,再與雇主協商,將此加倍工資換成補休。換言之,就是將實際未休的特休假遞延,再擇日補休,增加了特休假遞延的彈性選擇。
但是問題來了,《勞基法》新規定中,休息日的工作時間明文納入延長工時,卻沒有澄清,休息日出勤工時的計算方式是否與《勞基法》第24條第3項「做1小時給4小時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一致,或是兩者脫鉤?這一點需要勞動部再多加說明。
陳業鑫律師,1972年次,從法官到曾任台北市勞動局局長,不僅是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以及金控公司董事經歷的律師,也積極為弱勢勞工發聲,並推動修法解決背債兒與卡奴的困境。
除了上述特別指出的1亮點、1彈性與1問題,這次勞動部還修正了哪些條文,值得上班族以及人資單位注意?
1.勞動契約條款正式將休息日納入。
2.童工基本工資過去計算方式是「不得低於基本工資70%」,現規定與一般勞工一致,讓童工也能接受完整基本工資保障。
3.薪資單應記載各項計算明細,包括工資總額、各項目給付金額。例如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可分4種: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國定假日加班及例假日加班。得扣除金額則包含勞健保費、稅款、職工福利金等。雇主必須提供明細,無論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是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列印的資料皆可。
4.雇主依法實施2週、4週、8週變形工時,變更勞工正常工時、例假、休息日及延長工時時,必須在召開勞資協商會議後,公告周知。
5.允許運用各種科技工具記載出勤紀錄,包括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等皆可。
6.國定假日遇例假日、休息日應補假。補假日依照勞雇雙方協商排定,在此建議,排定勞工出勤班表時,不妨掌握「先例、後休、再國假」的原則,例如國定假日遇到週六之例假或休息日,則於前一個上班日,也就是週五補假;若遇到週日,則於次一日,也就是週一補假。
7.特休假未休工資計算方式及發給期限,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當月月薪除以30所得工資後,為一日工資。計算特休假未休工資時,應於原約定工資給付日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例如到12月底,仍未休完特休假的話,人資應該在隔年1月31日前發給工資。如果是契約終止日,則應立即發給,或依原約定工資給付日發給。
8.關於特休假,雇主應履行定期告知義務,透過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與列印方式,在折發未休之特休工資期限前,告知勞工請休特休假之期日及未休日數所應發給的工資··· 閱讀更多
特休假制度三擇一,建議個人選「週年制」
針對勞動新制今年上路後,一例一休相關議題引起民間企業諸多困擾,勞動部於3月17日再度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份條文。其中,原本新制規定企業將個人特休假一律改為週年制,從個人的「到職日」開始算起。
過去,國內大部份企業多採行曆年制,曆年制的計算方式是:若勞工在2017年7月1日到職,2018年1月1日做滿6個月,即可獲得3天特休假;2018年7月1日滿1年後, 照1年給假7天的比例,到年底前可再休3.5天,等於2018年可休6.5天;到了2019年1月1日,又可獲得3.5天的特休假,再加上2019年以下一年度10天的比例來算,半年可以給予5天,2019年合計可獲得8.5天特休假,以此類推。
至於週年制的計算方式,則是到職滿6個月就給3天特休假,滿1年就給7天特休假。
勞動部修正後,目前新出爐的方案是採三擇一,也就是勞資雙方可以就週年制、曆年制與會計年度制來擇一適用。換言之,選擇曆年制與會計年度制的勞工,得以按照比例給予特休假。
個人該如何選擇?我的建議是,不管選哪一項,當勞工離職時,還是得回歸到「週年制」的方式來計算剩下的特休假。除非是外商必須統一全球各地分公司的規定,比較適合採曆年制或會計年制之外,選擇週年制是比較不複雜、也不容易引起爭議的計算方式。
1彈性、1問題:
休假日可遞延,休息日工時計算尚不明
過去《勞基法》針對「休假日」雖有明訂,卻未明確化。新修正的《勞基法》第39條不僅將休假日定義明化,如果勞工請了特休假之後又照常出勤,可依照第39條中段規定,向雇主提出發給加倍工資的申請,再與雇主協商,將此加倍工資換成補休。換言之,就是將實際未休的特休假遞延,再擇日補休,增加了特休假遞延的彈性選擇。
但是問題來了,《勞基法》新規定中,休息日的工作時間明文納入延長工時,卻沒有澄清,休息日出勤工時的計算方式是否與《勞基法》第24條第3項「做1小時給4小時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一致,或是兩者脫鉤?這一點需要勞動部再多加說明。
陳業鑫律師,1972年次,從法官到曾任台北市勞動局局長,不僅是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以及金控公司董事經歷的律師,也積極為弱勢勞工發聲,並推動修法解決背債兒與卡奴的困境。
除了上述特別指出的1亮點、1彈性與1問題,這次勞動部還修正了哪些條文,值得上班族以及人資單位注意?
1.勞動契約條款正式將休息日納入。
2.童工基本工資過去計算方式是「不得低於基本工資70%」,現規定與一般勞工一致,讓童工也能接受完整基本工資保障。
3.薪資單應記載各項計算明細,包括工資總額、各項目給付金額。例如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可分4種: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國定假日加班及例假日加班。得扣除金額則包含勞健保費、稅款、職工福利金等。雇主必須提供明細,無論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是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列印的資料皆可。
4.雇主依法實施2週、4週、8週變形工時,變更勞工正常工時、例假、休息日及延長工時時,必須在召開勞資協商會議後,公告周知。 5.允許運用各種科技工具記載出勤紀錄,包括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等皆可。
6.國定假日遇例假日、休息日應補假。補假日依照勞雇雙方協商排定,在此建議,排定勞工出勤班表時,不妨掌握「先例、後休、再國假」的原則,例如國定假日遇到週六之例假或休息日,則於前一個上班日,也就是週五補假;若遇到週日,則於次一日,也就是週一補假。
7.特休假未休工資計算方式及發給期限,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當月月薪除以30所得工資後,為一日工資。計算特休假未休工資時,應於原約定工資給付日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例如到12月底,仍未休完特休假的話,人資應該在隔年1月31日前發給工資。如果是契約終止日,則應立即發給,或依原約定工資給付日發給。
8.關於特休假,雇主應履行定期告知義務,透過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與列印方式,在折發未休之特休工資期限前,告知勞工請休特休假之期日及未休日數所應發給的工資··· 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