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家族共識 傳子不傳女拋棄繼承誤區多

憲法法庭補漏洞 「大老婆條款」三讀通過


憲法法庭判決催生《遺贈稅法》修法,不僅堵住配偶拋棄繼承的稅務漏洞,更提醒民眾:傳承規畫若只追求節稅,未來可能付出更高的代價。

文/洪綾襄


▲遺贈稅法「大老婆條款」修正案三讀通過,民眾應盡快檢視傳承規畫是否受影響。彭世杰/攝

「大老婆的復仇工具」從此少了一項?立法院八月二十一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都須列入擬制遺產,並由受贈人按受贈財產占擬制遺產的比率分擔遺產稅。

修法:死亡前兩年內贈與 按比率計稅

同時,配套修正《民法》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相關規定,將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視為遺產計入計算,扣除配偶依法可主張的差額分配後,再計算應納遺產稅額,更有利於納稅人。

這次修法,起因於憲法法庭針對兩起關鍵個案作出的違憲判決。其中一案,是一名陳姓股市大戶於二○一六年將價值約三億元的鋼鐵股股票贈與妻子,因配偶間贈與免稅而未課贈與稅。未料,隔年年底陳男即因故過世,身後遺產僅剩一千五百多萬元,妻子與婚生子女全數拋棄繼承,一位六歲非婚生女童成為唯一繼承人。

這位六歲女童雖然實際繼承的財產僅一千多萬元,但北區國稅局認定,陳男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妻子的三億元股票屬擬制遺產,因此核定遺產總額為三億一千多萬元,應繳納稅額為五千七百萬元,全數由六歲女童承擔。女童母親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路打到憲法法庭。



三思:拋棄繼承避遺產稅 恐因小失大

另一案則是李先生於生前將名下約一.三億元土地贈與妻子,數日後即過世。國稅局認定該筆土地屬擬制遺產,連同其他財產計算後,遺產總額約兩億餘元,應納遺產稅一千四百萬元。李妻與子女則主張,既然該財產為繼承非受贈所得,就應可適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規定,繳納較少的遺產稅額。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家族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銘鴻分析,兩案的共同爭點在於《遺贈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該條文雖規定生前兩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屬擬制遺產,卻未明確規範受贈人的稅負責任,也未將擬制遺產納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因而被憲法法庭認定違反平等權與財產權保障,宣告部分違憲,要求財政部修法,最終促成坊間俗稱「大老婆條款」的修法。

因此未來修法後,第一起案件中的六歲女童,只須按比率以一千五百萬元來課徵遺產稅;至於大老婆獲贈的三億元股票,由於是在先生過世的前兩年內進行,因此拋棄繼承無效,全數要被課徵遺產稅。另外,針對第二起案件,修法後,先生贈與的這筆一.三億元土地資產,要先扣除本來就屬於妻子的部分,再計算遺產稅。不過,法津不溯及既往,原案例仍會依舊法辦理。

財政部表示,新制上路後,可兼顧受贈人的財產權保障與租稅公平,後續將同步修正施行細則、申報書表及線上申報系統,以利民眾依新制辦理申報。創拓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楊家欣觀察,《遺贈稅法》第十五條從一九九九年修正公告至今,就再也沒有調整,這次修法就是把漏洞修補起來。

「很多人做傳承規畫,第一個想到的是節稅,但真正該優先考慮的,應該是家族共識。」天衡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初泓陞指出,過去市場上流行不少以拋棄繼承達到節稅效果的安排,但家庭會變、法規也會變,若傳承只建立在稅務利益上,往往錯失家族治理的機會。

初泓陞指出,拋棄繼承最常見於配偶規畫。過去不少會計師會建議,配偶先受贈財產,再和子女拋棄繼承,就能免除遺產稅納稅義務;如今《遺贈稅法》修法後,原本的規畫就可能失效。


▲繼承訴訟件數連年創高,預先留下合法且能歷經時間考驗的規畫才是上策。攝影組

細節:隔代繼承詳盡規畫 二代要齊心

拋棄繼承也經常被運用在隔代繼承。所謂隔代繼承,指的是第二代子女全數拋棄繼承,讓第三代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這種作法常見於第二代已累積相當資產,或是第一代年事已高、第二代也已六、七十歲,希望避免短時間內連續發生兩次遺產稅的狀況,因此決定將資產直接交棒給孫輩。

因此,當第一代過世後,第二代須在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第三代的繼承順位就會提前。

然而,初泓陞提醒,這套機制有一項關鍵前提:第二代必須全部拋棄繼承權,只要有人臨時反悔,整個規畫就可能失敗,甚至讓沒有拋棄繼承的第二代,取得最多財產。

但隔代繼承的操作手法也常與代位繼承混淆。所謂代位繼承,是只要第一順位子女在繼承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就由其子女代位繼承,這是法律自動產生的效果。

因此,就常有民眾以為自己拋棄繼承後,可讓孩子繼承自己上一代的遺產,結果卻被其他兄弟姊妹繼承。坊間也常見「預先拋棄」。通常是父母屬意將主要遺產分給某個子女,因此要其他子女預先簽立拋棄繼承同意書——但常有人多年後反悔,回頭爭產,而且只要當年程序略有瑕疵(例如偽造文書),常能勝訴,且至少能拿到特留份。初泓陞便提醒:「拋棄繼承要過世後,再辦拋棄才有效,預先寫的都是無效文書。」

案例:傳子不傳女 最怕有人想翻舊帳

這類誤區常見於規畫「傳子不傳女」。初泓陞分享:有一名台北市地主過世後,三名女兒依父親遺願囑咐拋棄繼承,由兒子承接大部分房地產;十多年後母親也過世,大女兒回頭告弟弟,主張當年的拋棄繼承印章遭父母冒用。

初泓陞分析,案件背後是大女兒的兒子把財產敗光,就把腦子動到舅舅身上,「阿媽在的時候沒人談,阿媽不在了,所有爭議都浮出台面」。這也是為什麼傳承不能只靠一句口頭交代,而必須留下完整、合法且能禁得起時間考驗的證據。

過去也常有人是用資產舉債,同時悄悄將資產移到海外,債留台灣,過世後子女再做拋棄,以為可從此逍遙海外,其實仍要承擔全球追債和終身不能返台的代價。初泓陞提醒:「合法規畫應優先於節稅,如果所有安排都只圍繞著節稅,制度一旦修正,整體傳承布局就容易陷入困境。」

… 本文摘錄自 《財訊》 2026/9月 第7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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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訊》2026/9月 第7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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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訊》

2026/9月 第77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