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見科技涉混用中國零件 檢方首次祭出《國安法》
號稱「全機台製」的航見科技,因混用中國晶片、偽造產地證明等原因遭檢方動用《國安法》偵辦,意味著政府採更高標準控管無人機供應鏈,但審查機制也應同步精進。 撰文‧隋昱嬋 國內出現第一起無人機公司因供應鏈「染紅」,被檢方以《國家安全法》偵辦的案例。 八月十八日,橋頭地檢署發布新聞稿指出,航見科技去年得標陸軍第八軍團無人機採購案,該公司負責人張東琳、協力廠商睿揚創新科技技術主管羅翊祥卻涉嫌採購中國封裝的無人機晶片、中國製飛行控制板等零組件,並以遮蔽產品標示及提出不實產地證明等方式,準備向八軍團交機。軍方驗收時察覺有異,未支付採購金,主動函送檢方偵辦。 檢方執行搜索訊問後,認定張、羅涉犯《國安法》中的「交付提供大陸地區產製品」罪嫌,向橋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法官裁定張東琳收押禁見,羅翊祥則被請回。
▲航見科技涉嫌以搭載中國製晶片的無人機交付軍方,是台灣首次以《國安法》偵辦的案例。圖為航見科技負責人張東琳。UDN.COM
一位不具名無人機公司總經理指出,近年不肖業者混用、貼牌中國零件,充當「國產無人機」的狀況雖時有所聞,但實際浮上檯面的案件不多,被檢方動用刑度最高的《國安法》偵辦更是頭一遭,令業界關心案件後續發展。 台北地院國安專庭法官許凱傑分析,這類國防採購與一般採購不同,易碰觸到《國安法》紅線,是因為「履約交付」行為,屬於投標時就已得知的明確規範,尤其國防部二○二四年訂定的「國軍採購禁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品認定及履約驗收作業指導」,已明確依敏感程度將採購標的分成原料、元件、產品三個層級,再依限制嚴格程度交叉出五大類別,其中管得最嚴的第一類,全面禁用中國製品。 許凱傑點出,無人機當中的飛控晶片這類關鍵零組件,正屬於「元件」層級的嚴禁類別,廠商投標時,通常會簽署切結書聲明遵守軍方規範,「廠商若要抗辯自己不知情,自然會受到非常嚴格的檢驗,因為(投標時)已經切結了。」 相較過去偶有廠商被抓到混用中國零件交貨,多僅被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停權,鮮少進入刑事司法程序,許凱傑認為,現行國安法將此類行為納入國安刑事規範,代表政府對無人機採購的監管政策轉趨嚴格:「以前《國安法》把關的案子多半以洩密為主,防範你把機密『帶出去』;供應鏈安全反過來規範『放進去』,不讓你把有問題的技術帶進系統裡,因為危害性其實並不亞於洩密。」 
去紅要求 提高業者替代成本 無人機公司翔探科技執行長高丈淵則認為,更嚴格管制中國零組件,考量的也是一旦發生戰事,使用紅色供應鏈的無人機產品可能面臨斷鏈危機,必須提前建立「去紅」機制,加以防範。 雖然認同高純度非紅供應鏈的必要性,但高丈淵坦言,實務上確實面臨挑戰,例如他前陣子盤點自家產品的BOM表(零件清單),就發現一顆表現最好的美國大廠晶片,是在中國封裝,不符合台灣法規要求,只得忍痛放棄。 「如果找不到替代品,那個功能恐怕做不出來。」高丈淵透露,類似情況不是第一次發生,可見要堅持去紅,需付出大量心力和成本把關。 多數業者並不反對以國安層級法規要求無人機供應商,擔心的反倒是驗收審查機制跟不上政府設定的高標準。 一位熟悉無人機驗證機制的產業專家觀察,軍方現行驗收仍以目測為主,檢視零組件標示有無被磨除遮蓋,但假使業者指示前端供應商生產時就不貼任何中國標籤,這套方法恐怕就會失靈。 這位專家因此建議,無人機驗收至少應比照經濟部補助電動巴士的審查模式,要求廠商提供完整BOM表、進出口報單與出廠證明,逐批追溯零組件來源;一台無人機動輒數十種零組件,驗收時採購方應要求「每項零組件」都出具原廠單據及發票,證明是向哪家公司採購、進貨數量以及付出金額。 如此一來,等於供應鏈上的所有人都必須為零組件來源負責,可大幅提高造假門檻。 「不過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驗證機制必須不斷精進。」該名專家指出,現行以最低價標為主的採購邏輯,也需要調整,因為當價格是決定能否取得標案的最主要因素,誠實的廠商可能拚不過用中國便宜零件的業者。這次遭法辦的航見科技,就是以低價取得陸軍採購標案。 隨著國防部明年的無人機採購量與採購金額將明顯擴大,如何讓驗證機制更加嚴謹明確,避免混用中國零組件的不肖業者「劣幣驅逐良幣」,是無人機國家隊成員共同的期待。 … 本文摘錄自 今周刊 2026/8月 第15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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