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贈與為何要殺了自己 而原本,大家可能看熱鬧,但因陳幸妤留言時提到,「贈與的診所,店面贈與趙建銘,貸款是留在我名下喔,我沒有A錢,我可是沒有6000萬能贈與,順便告訴大家,夫妻贈與後的房地產,離婚後是不能列入財產分配的,請大家別跟我犯一樣的錯誤,會錯到想殺死自己。」 當愛已成往事,屬於兩夫妻間的生活事情,誰對誰錯,都非外人能多加置喙的。 但從名人的離婚事件,尤其是婚姻存續中的「夫妻贈與」,會牽扯出哪些事,就讓我們從新聞來學法律常識,增加各自的「底氣」。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有關夫妻間的財產,根據《民法》規定,主要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包含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三大類。 若結婚時沒有特別去法院辦理契約登記,法律會自動以法定財產制來處理。 而平日大家會談到的「離婚分一半」,是指採取「法定財產制」,這時就有「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這個觀念的重點在於根據《民法》第1030-1條第一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民法》第1030-1條就是所謂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也就是根據夫妻兩人婚後財產的差額來請求一半,至於屬於夫或妻的「婚前財產」是不在請求範圍內的。 此外,根據該條法令的「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若以陳幸妤自曝的6000萬元診所店面來說,趙建銘執業的診所店面是來自於陳幸妤婚內的「夫妻贈與」,且陳幸妤並未提及,該贈與有任何附加條款,那這代表趙建銘名下的該店面屬於「無償取得」,是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範圍內。 因此,陳幸妤才在媒體前說「會錯到想殺死自己」,把價值6000萬元的店面送給老公,房貸竟還自己揹。 贈與後能不能撤銷 針對萬千夫妻間贈與的案例,元潤法律事務所所長許博智律師指出,倘若是附有負擔的贈與,根據《民法》第412條第1項:「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符合撤銷要件的情況下,是可以撤銷贈與。 所謂贈與附有負擔,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給付對象可以是贈與人或第三人。例如:母親贈與財產予子女,並約定子女應按月給付扶養費或應向慈善團體捐款等。 換句話說,在附有條件的贈與契約情況,如果受贈人於贈與人交付贈與物後,不履行條件的話,即便贈與物的所有權已經移轉,贈與人仍然可以撤銷贈與,以懲罰失信的受贈人,或是警惕受贈人履行條件。 此外,《民法》第416條第一項:「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第二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本條立法理由為贈與是加惠受贈人的行為,如果受贈人對贈與人有加害或忘惠情形,應使贈與人有撤銷贈與權。 至於忘恩負義加害對象不限於贈與人,涵蓋贈與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此外,社會上也常見,配偶或情侶以自殘、自殺等方式脅迫他方賠償交出系爭房地所有權等情況,也是得依《民法》第98條第1項前段規定撤銷贈與。 房貸不繳衍生拍賣、信用問題 另就夫妻間不動產的贈與,妻子贈與出去,但房貸還在自己名下的情況,許博智表示,在贈與過後,夫妻最終分道揚鑣,而房貸是贈與人在揹的情況,若是贈與人不願再繳,那依據《民法》第873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也就是銀行得依《民法》第873條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即該贈與不動產。 另外,房貸未繳超過一段時間,銀行會通報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如此一來,同時也會影響借款人之信用。 因此,由新聞學法律常識,日後,若夫妻間贈與的是不動產,可能也要就「房貸」如何解決,擬定好相關協議,以免「要殺了自己」。
▲夫妻間財產贈與,以不動產、股票及現金居多。 配偶贈與小心頭過身沒過 正業地政事務所所長鄭文在地政士也針對最近鬧的沸沸揚揚的配偶贈與案件指出,店面贈與了,原有房屋貸款,居然要原所有權人繼續繳納?少了一個環節,小心,贈與人變成『受害人』。 鄭文在說,實務上辦理配偶贈與的原因有很多,為了節稅(例如遺產稅、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脫產、外遇、離婚︙︙如果辦理配偶贈與時,這個房屋貸款已經清償,相對單純。如果房屋貸款依然存在時,可能要先考慮抵押權的債務人,是否要一併辦理變更,否則小心成為「陳幸妤第二」。依照《民法》第867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所以,在辦理配偶贈與當下,如果房屋還有銀行抵押權貸款存在,不需要通知貸款銀行,也不需要銀行出具同意書,地政事務所就會受理,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為銀行抵押權會轉載在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上。 也就是只要借款人繼續正常繳納房屋貸款,銀行認錢不認人,彼此相安無事。 但是,原借款人是原所有權人,如果發生遲延繳納時,債務人不變,所有權人變了,屆時,銀行會找原所有權人催繳房貸,如果不繳納,就會將該房屋移送法院拍賣,假設拍賣不足清償,銀行抵押權人,還是會找原所有權人繼續求償。受贈人除了房屋被拍賣之外,債務人不是他,所以可以置身事外。 不動產贈與的反向操作 鄭文在表示,為了維護彼此權益,類似案件他會建議「反向操作」,在擬辦理配偶贈與之前,先跟原貸款銀行申請債務人變更,或是申貸其他銀行轉貸借新還舊。俟銀行同意後,在辦理配偶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併案抵押權變更登記,或是新貸款的抵押權設定案件,以避免「賠了夫人又折兵」的窘境。 鄭文在表示,他常接觸的案例中,夫妻當初買房子時為了爭取銀行利率條件優惠,就以財力好、收入高的先生當所有權人,婚後生活穩定,太太離開了職場,當起家庭主婦。 哪知道好景不常,夫妻關係驟變,已經討論離婚。太太唯一的要求,把這間房屋留給她,先生也欣然接受,但是目前還有近2000萬元的房屋貸款怎麼辦?太太是家庭主婦,完全沒有收入,銀行否准了債務人變更的要求,整個案件嘎然而止。 如果當初沒有考慮到尚有銀行貸款存在,直接將房屋辦理配偶贈與給太太,然後完成離婚登記。等太太無力繳納房屋貸款時,銀行就會直接找原借款人先生催繳,屆時,離婚先生就會成為冤大頭,賠了夫人又折兵。 該怎麼辦呢?或許可以考慮由太太這邊找到適合的保證人,例如:爸爸媽媽或兄弟姐妹,如果償債能力不足,也可以考慮部份清償房貸,降低貸款金額。 如果真的資歷不足無法核貸,或許應該考慮將房屋出售後,直接分配買賣價金,而不是辦理配偶贈與。 當然也有人建議附負擔的贈與,未正常繳納房屋貸款原贈與契約自始無效,返還所有權等方法。但是要返還所有權,可能要透過冗長的訴訟程序,恐怕會影響到原借款人的銀行聯徵信用,要特別留意。 信用好利於爭取房貸利率 房地產人士指出,夫妻買房,若要向銀行貸款,此時,會根據誰的工作及債信較好,能順利取得貸款及較好的貸款利率,而將房屋登記在該人名下,不過,日後若夫妻感情生變,往往也就成為財務糾紛的源頭。 據指出,若老公是屬於軍公教等公務人員、醫生等工作穩定者,是屬於銀行認定可穩定繳息的優良客戶,因此,能給的房貸利率也能有優惠。故過往,就有不少夫妻會協議,把房下登記在老公名下,但房貸名字雖是老公的,卻可能是夫妻共同還款。 依據《民法》第759-1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因此房子登記在誰名下,法律上推定就是誰的。 但一旦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順,恐要走法院爭一爭,看法院怎麼判,此時,若是老婆也有實際「一起」付房貸,最好要保留「金流」,也就是錢匯到老公房貸扣款戶頭的匯款記錄,才能幫自己留一手。 男女因感情好,走向婚姻殿堂,都是奔著「白頭偕老」去的,萬一中途不得不先下車,那麼,在婚姻關係中,兩人的財務劃分,可能都要留一手,才能保有「爭一爭」的底氣,以免陳幸妤一堂「6000萬元」的課,真發生在自己身上! 
… 本文摘錄自 理財周刊 2026/8月 第13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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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財產贈與,以不動產、股票及現金居多。
夫妻贈與飆新高節稅是最大誘因
近期夫妻間贈與不動產話題引發熱議,「配偶贈與」節稅操作再受關注。內政部統計,去年夫妻贈與建物移轉登記達1.585萬棟創歷史新高,近10年平均每年1.36萬棟。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指出,夫妻贈與最常見動機是節稅,移轉配偶可適用土增稅一生一次優惠。 夫妻間贈與不動產每年都有上萬件移轉,除了實質把不動產過戶給對方的情形外,最常見的就是屋主已經用過土增稅一生一次優惠,當有出售不動產的需求、面臨20%以上稅率時,若算一算過戶到配偶名下再出售、適用配偶一生一次的土增稅10%稅率較為划算,就會產生類似的移轉再出售節稅行為。 統計顯示,一般贈與數量高峰在2015年,當年高達4.1萬件,可能與2016年房地合一稅即將上路有關係,而夫妻贈與的數量則是從2023開始增加到每年1.5萬棟,當時也是房市景氣較佳與交易量增加的時候,2024也達高1.584萬棟,最高峰出現在2025年的1.585萬棟,2026上半年夫妻贈與則是6768棟。 曾敬德表示,雖然說夫妻間談錢傷感情,但為避免日後關係生變,最好雙方可以財產登記分配方面見建立共識,而隨著一些夫妻贈與後續發生爭端,也會讓國人意識到有些專業知識不可輕忽,最好多多問問專業人士,以減少發生紛爭的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