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房租所得 省稅有眉角

相關收入達所在縣市一般租金標準 可在房屋稅開徵40日前申請 適用1.5%~2.4%較低稅率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桃園地稅局提醒,為鼓勵房屋有效利用,若將住家用房屋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在縣市一般租金標準,別忘記在房屋稅開徵40日前申請、5月報稅時申報租賃所得兩步驟,才能適用較低1.5%至2.4%稅率課徵房屋稅。


為降低單人持有閒置多屋、抑制投資炒房,囤房稅2.0在今年7月上路,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將依照納稅人持有戶數適用不同差別稅率,落在2%至4.8%,並以全國歸戶及全數累進方式課徵。

為鼓勵有效利用房屋,民眾若將住家用房屋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就可適用較低稅率1.5%至2.4%課徵房屋稅。

至於何謂「一般租金標準」?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各直轄市、縣市並不相同,都須依照財政部核定「房屋及土地之住家用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比率計算。

根據財政部今年公布「112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全台22縣市標準皆較前一年調升,各縣市調幅在2至7個百分點。

地稅局解釋,如果租賃期間的租金標準尚未經財政部核定,則暫以最近核定年度的租金標準審認,待確認後,未達租金標準者或未申報租賃所得者,將會排除、無法適用房東的較低稅率。

舉例來說,房東甲君將桃園市A屋出租,A屋2024年房屋現值80萬元,2023年桃園租金標準為房屋現值的21%,也就是說,甲君申報A屋的租金所得,必須達到16.8萬元以上才算達標,甲君5月申報租賃所得18萬元,已經達標,可適用較低稅率。

假設後來財政部公布桃園市2024年一般租金標準提高至23%,此時將80萬元乘上23%,租金標準應提高為18.4萬元,甲君申報的租金收入18萬元,低於租金標準,因此將改成按非自住的其他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桃園市稅率為3.2%至4.8%。

不過地稅局提醒,即使房東租金達到標準,但房東申報綜所稅時,卻未申報租賃所得,仍無法適用房東的較低稅率,而是要改以一般囤房稅率來課徵房屋稅。 閱讀完整內容
經濟日報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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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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