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水屋常見2狀況 能要求賣方負責嗎?

長期占房地產消費糾紛最大宗


撰文:林帝佑


▲達志影像

長期以來,房屋漏水問題一直是引起國人房地產消費糾紛的主因,根據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統計,2022年第2季,房地產消費糾紛共有515件,其中房屋漏水問題占了70件,占比達14%,為引起糾紛的最大原因(詳見圖1)。

小劉正是漏水屋糾紛的事主之一。下定決心買房前,前屋主、房仲皆未說明有漏水的情況,但交屋後,恰好為梅雨季節,小劉準備著手裝潢卻發現有幾處窗框、門框都有水流進來,於是他與前屋主聯繫,要求對方處理。

經過三番兩次溝通,前屋主答應幫小劉支付窗框、門框的防水工程費用,但是要求小劉在修繕完後必須簽訂切結書,保證日後若再漏水皆與前屋主無關。之後前屋主找來防水工程行,完成漏水修繕,雙方也簽訂了切結書。

沒想到,近期頻繁的颱風過境帶來豪大雨,小劉的房屋又漏水了!他翻找防水工程行提供的估價單,上面載明工程有2年的保固期,但尷尬的是—估價單上,竟沒有載明他們發現再次漏水的部位,「雖然當時修繕,師傅有修到那個地方,但工程行咬著估價單上沒寫,要我們不爽就直接告。」小劉無奈地說,現在雙方僵持不下⋯⋯。

漏水情事百百種,但在消費關係上,社團法人台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護協會創會理事長吳翃毅表示,其實可分成2大狀況:第1種是交屋後才發現漏水、第2種則是對於漏水處理有爭議,以下將分別剖析。 小劉正是漏水屋糾紛的事主之一。下定決心買房前,前屋主、房仲皆未說明有漏水的情況,但交屋後,恰好為梅雨季節,小劉準備著手裝潢卻發現有幾處窗框、門框都有水流進來,於是他與前屋主聯繫,要求對方處理。

經過三番兩次溝通,前屋主答應幫小劉支付窗框、門框的防水工程費用,但是要求小劉在修繕完後必須簽訂切結書,保證日後若再漏水皆與前屋主無關。之後前屋主找來防水工程行,完成漏水修繕,雙方也簽訂了切結書。

沒想到,近期頻繁的颱風過境帶來豪大雨,小劉的房屋又漏水了!他翻找防水工程行提供的估價單,上面載明工程有2年的保固期,但尷尬的是—估價單上,竟沒有載明他們發現再次漏水的部位,「雖然當時修繕,師傅有修到那個地方,但工程行咬著估價單上沒寫,要我們不爽就直接告。」小劉無奈地說,現在雙方僵持不下⋯⋯。

漏水情事百百種,但在消費關係上,社團法人台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護協會創會理事長吳翃毅表示,其實可分成2大狀況:第1種是交屋後才發現漏水、第2種則是對於漏水處理有爭議,以下將分別剖析。

狀況1》 交屋後才發現漏水,買賣契約是求償關鍵


最常見的糾紛,是交屋後才發現漏水,想要預防這樣的狀況,全球居不動產情報室總監陳炳辰表示,當然最好是決定購屋前就透過仔細賞屋、詢問左鄰右舍來避開漏水屋,但有時候仍有疏漏,如果真的不幸買到漏水屋,想要求償或處理,在簽約時就要特別留意合約上的條款。

一般而言,買賣房屋,在交屋後的5年內,買方若發現交屋前既存的瑕疵,可以用《民法》第365條主張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詳見圖2),但是在中古屋交易的買賣契約上,都會寫「現況交屋」,到底買方能不能求償?

吳翃毅解釋,同意「現況交屋」,不代表日後發現瑕疵時,買方就不得請求賣方或仲介處理及賠償,「因為現況交屋是指肉眼可察知的狀況,或是買方知悉且同意的部分。」如果賣方一開始就隱瞞未告知,當然不得以「現況交屋」來免除責任,即便賣方真的不知道有瑕疵存在,也應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與房仲、賣方簽約時 可要求錄音或錄影存證

有些賣方還會進一步要求買方同意簽署「拋棄所有瑕疵求償權利」等條約,當瑕疵被發現時,便以此來推卸責任。但與「現況交屋」的概念相同,「如果賣方想要日後完全不負責,就必須將所有瑕疵誠實告知,並載明在合約上,同時詳細說明這樣的條款對買方的影響是什麼。」吳翃毅表示,也就是說,在買方知悉瑕疵狀況、知道拋棄權利之後果的前提下簽約,這樣的免責條文才算有效。

但是當糾紛發生時,賣方勢必會以「有清楚告知」為論點而不願負責,所以,此時買方能不能提出證明就非常關鍵。房產專家李季鴻建議,在與房仲、賣方簽約時,可以先告知對方要錄音或錄影後,再進行錄音、錄影,將影音檔案作為日後保全自己權利的證明,且當看到合約有一些不明白用意的字句,一定要要求對方仔細解釋,「不過,事前的預防肯定比事後補救更容易,所以,決定購買前依不動產現況說明書檢視屋況,更是重要!」李季鴻強調。

狀況2》 對於漏水處理有爭議,先找第三方救濟再訴訟


另一種狀況是漏水處理有爭議。當買方發現漏水等瑕疵,李季鴻表示,應先判斷是否為前屋主持有時之既存瑕疵,若為既存瑕疵,應立即通知前屋主,譬如寄發存證信函或其他有效通知,請求對方依法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如果賣方願意協助修繕,委任廠商到場處理,「買方可以詢問廠商保固年限的長短是否會影響漏水修繕的施作方式、材質等。」藉此避免賣方在找修繕廠商時,只在意價格、不在乎品質。

簽切結書務必限定範圍 以避免未知的既存瑕疵

有些賣方在過程中會要求買方簽定切結書,以把風險轉嫁給現任屋主,就如同前述中小劉遇到的狀況,但李季鴻解釋,廠商承攬修繕工程,就應依承攬契約責任妥適修繕完成,如果沒有修好,後續又漏水,廠商應負責完善,不論是由前屋主或買方自己委任的狀況都一樣,所以「切結書簽不簽,對於廠商應盡的義務都沒有影響,此時買方要找的人是廠商而不是賣方。」

不過要注意,如果真的要簽切結書,吳翃毅說,一定要「限定範圍」,避免還有未知的既存瑕疵或漏水。

李季鴻補充,跟廠商溝通、接洽時,修繕的範圍、區塊一定要標示清楚,可以找房屋的管線圖,將修繕區域標示出來,且在施作的過程中,建議大範圍、小區塊都拍照記錄。
如果賣方不願意協助修繕,則買方應在通知對方後的半年內提出請求,可依循以下2個階段處理:

1.第三方救濟:雙方可以找第三方來進行協調,能夠協助的單位如下:

①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

②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告的消費者保護團體,譬如台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護協會、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等。

③消費者服務中心。

④訴訟前的法院調解庭。

2.訴訟: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爭議,通常需要耗費半年以上甚至更久,且在訴訟過程中,須提出各種證據來證明、捍衛自己的權利。因此從買房到簽約、交屋和糾紛的處理,都要仔細保留相關單據。 閱讀完整內容
Smart智富290期2022/10月 第29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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