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消費者覺得小確幸成空

零售業者讓消費者累積點數,也該盡力讓消費者享受權益。點數過期即失效毋庸置疑,但「合法」僅是經營企業最低標準,卓越企業應該要發揮點數經濟的最大價值。


日前到麥當勞買早餐,打開手機員點數有上千點已過期無法使用,當下懊悔萬分,怎麼沒注App才發現,我的Mpoint會意到自己白白浪費了累積消費的權益,甚至,不確定麥當勞有沒有提醒我點數快到期。

「點數經濟」(loyalty points economy)最早出現1990年代,盛行於航空公司累積里程數、銀行信用卡累積刷卡紅利點數、汽機車累積加油點數等,主要目的建立忠誠顧客,對於持續惠顧者給予優惠回饋,又稱常客行銷(frequency marketing)。國內零售服務業自2000年起,較早使用點數回饋者當屬家樂福會員卡、大潤發卡,唯因採人工作業,手續繁雜且要蒐集保存紙本印花,業者與消費者均不方便,且零售業營收逐年成長,必要性誘因不足,故並未普及。

會員點數過期失效不違法,從消費者角度看則「貼心不足」

直自2010年,智慧型手機普及,零售業者面臨競爭激烈的成熟市場,不易開發「新客群」,只有努力維繫「老顧客」,紛紛推出自家手機應用程式,以累積點數等方式黏住顧客。時至今日,許多民眾手機中都還有20∼30家經常惠顧商店的App,手機App成為維繫會員與「點數經濟」、「行動支付」、「外送平台」整合的主流服務入口。

有了上述Mpoint會員點數過期經驗,我趕緊檢查手機App,發現多家愛店累積的點數,均已過期而未使用,印象中,大多沒有接到業者「快過期」通知,讓平常累積消費想要享受優惠的「小確幸」,剎那間完全消失。

經查證,法律並未強制要求點數永久有效。亦即「會員點數有期限且過期失效」是合法行為。據分析,業者規定點數過期即失效,係基於財務會計觀點:如為避免無限累積造成財務負擔(每一點數等於「未兌現債務」)、過期點數沖回可增加收益;以及行銷觀點,包括促進消費循環、維持活躍會員數等因素。唯上述論點均站在賣方而非買方,若由消費者角度來看,似乎做得不夠貼心,甚至有「為德不卒」的感覺。

盡量讓顧客「占到便宜」,建立深層情感連結

亞馬遜(Amazon)是傑夫.貝佐斯(JeffBezos)1994年在美國西雅圖創立網路書店營運模式,2000年面臨全球網路泡沫化,亞馬遜股價下跌90%,公司瀕臨破產,貝佐斯向總部同樣設在西雅圖的Costco共同創辦人吉姆.辛尼格(JimSinegal)請益。之後,貝佐斯向經營團隊宣示公司未來策略主軸,意思大略可以這樣解釋:世界上有2種公司,一種是想盡辦法多賺顧客一點,另一種則是讓顧客覺得占便宜,我們公司將是後者。(There are two kinds of companies, those that work to try to charge more, and those that work to charge less. We will be the second.)20多年來,亞馬遜秉持此信條,已成為全球第二大零售企業,2024年營收高達6380億美元,僅次於沃爾瑪(Walmart)的6481億美元。

回到前述「會員點數過期失效」的規定,企業既然以累積點數作為吸引持續消費的誘因,就不應該存有「消費者若不兌現,就將這些或有負債沖回,成為公司收益」的想法,尤其,若未盡到即時提醒通知的義務,更是不應該的僥倖心態。

我建議公司應在會員點數過期前一個月左右,發出提醒訊息,讓消費者有緩衝時間,安排兌換,享受小確幸的幸福感。在點數過期前3天,再發出緊急簡訊。此外,為了延伸「點數經濟」的價值,可告知會員,若點數到期未使用,公司會將這些過期點數,以公司與消費者名義,折算現金或是兌換食物,捐助給弱勢族群團體,一同實踐企業社會責任,應可贏得消費者高度信任與認同,進而引發更忠誠的情感連結。

站在「法」的角度,點數過期即失效毋庸置疑,但「合法」僅是經營企業最低標準,卓越企業應該要有能讓消費者感動的作為。台灣流通業走向國際,除了基本功夫扎實,還要有不斷令人驚艷的創新,延伸產品與服務的價值。

… 本文摘錄自 經理人月刊253期2025/12月 第5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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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月刊2025/12月 第2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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