賺很大卻免營業稅、出事又不歸《消保法》管
醫美產業高度商業化,模糊了「醫療」和「消費」的界線,進而衍生諸多爭議。從廣告刊登、稅制優惠到糾紛責任歸屬,醫美的定位究竟為何?應該重新檢視思考。 撰文‧陳燕珩 在醫美診所工作的七年間,護理師Lily就像看戲的觀眾,總會默默待在角落,觀賞一場場沒有硝煙味的診所內戰。 十分鐘前,醫美諮詢師才用動聽的話術,成功收服眼前的「客人」,一口氣敲定四張單。下一站送入診療室,醫師卻皺起眉頭,逐一劃掉單子上的施作項目。顧不得客人還沒離開,諮詢師當場臉色鐵青,直接狀告老闆:「這位醫師,就是不肯配合。」 她也時常見到負責診所營運的「商人太太」,辛苦塞了一堆單,進入「醫師先生」的診間,幾乎被砍光光,夫婦倆還得移去小房間激烈爭執。 至於通常是誰吵贏?Lily笑說,「當然是太太!所以,客人常被推銷醫師認為沒必要的項目。有的人蘋果肌已經打得夠腫了,診所還硬要她再補點什麼,真是看不下去。」
本質與傳統醫療不同 商業行銷主導醫師淪「高級白袍工人」 「醫美產業最大的問題,就是被商業行銷所主導,目的只是以快速賺錢獲利為前提,這跟醫療本質完全不一樣。」台灣醫用雷射光電學會理事、皮膚科專科醫師邱品齊不諱言,很多醫美診所都是諮詢師在前端安排好所有療程,到了醫師把關的環節,主導性已經非常薄弱,多半只淪為執行角色,成為「高級白袍工人」或是「流水線醫師」。 邱品齊分享,在開業前,他曾被某連鎖醫美診所看中他在醫學中心工作的經歷,邀請到診所擔任總院長。然而,當他針對患者不需要的高價療程,提出專業評估並勸退時,卻引發診所管理高層不悅,不到半年就「被離職」了。
爭議一:廣告裁罰輕被檢舉 最多罰25萬一個客人就賺回來 醫美究竟是醫療,還是消費?花大錢施作的是必要療程,還是商品服務?甚至,坐在醫師眼前的群眾,算是病人,還是客人? 其實,這條界線早已被打破,也因為醫美模糊的定位,從廣告監管、稅制到責任歸屬,都衍生不少爭議。 消基會執行董事、律師吳榮達指出,《醫療法》對於廣告規範很嚴謹,依照第一○三條,若內容虛偽、誇張、扭曲事實,最重可能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較輕微的情況,則處五萬元到二十五萬元的罰鍰。「現在醫美廣告鋪天蓋地,很多都違法宣傳療效,礙於主管機關抽查比率低,廣告還是層出不窮。」 吳榮達認為,問題在於官方稽查人力不足,罰則也太輕微,「被檢舉最多罰二十五萬元,一個客人就賺回來,當然罰不怕。」他建議,政府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所有地方單位進行專案稽查,全國密集式聯合檢查,才有嚇阻作用;同時,也要修法將罰鍰拉高到百萬元以上,否則不痛不癢。 長年關注醫美議題的政大生醫倫理與醫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宏恩則點出,就連被稱為「全民基金」的ETF,金管會都會強制要求業者在廣告加入「基金投資不表示絕無風險」等潑冷水的警語,還必須字體加粗、音質清晰;反觀醫美事故鬧出多起人命,衛福部至今卻未對業者廣告做出類似要求,放任診所宣傳醫美「無痛」、「無風險」,這是明顯的行政怠惰。
爭議二:免徵營業稅 非必要性治療卻歸類為「醫療勞務」 從法理來看醫美的定位,劉宏恩認為,醫美本質上更偏向商業行為,因為醫美病人通常是「健康人」,對他們而言,美容醫學不是必要性的治療,反而可能在接受商業導向的醫美服務後,增加健康風險。「但衛福部卻用管理一般必要性醫療行為的邏輯和制度,同樣管理美容醫學,讓醫美享有福利和優待,非常荒謬。」 他舉例,一般必要性醫療行為,具有救死、扶傷和治病的公益性質,可免徵營業稅。但商業行銷和消費性質濃厚的醫美,卻也被衛福部認定為「醫療院所提供的醫療勞務」,可以依《營業稅法》第八條免徵營業稅,這是在法理上和常識上都難以理解的管理邏輯。 放眼國際,目前韓國、日本、新加坡、德國、英國、比利時等國家,都已經將不具治療必要性的美容醫學業務,納入課徵營業稅範圍。吳榮達也透露,很多醫美消費爭議是連收據都不給,「醫美自費市場賺飽飽,繳稅卻繳少少,非常不公平。」

▲多數醫美診所會由諮詢師在前端安排所有療程,進入醫師把關階段,即使經專業評估認為患者沒必要施作,主導性也相對薄弱,淪為商業導向。達志
爭議三:不適用《消保法》? 究責病人損害《醫療法》認定門檻高 除了稅制問題,醫美行為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也是長年來一大爭點。 衛福部堅持立場,認定「美容醫學」屬於醫療行為,應該由受過專業訓練的醫事人員,依照《醫療法》相關規範執行,確保民眾進行醫美手術或處置的安全性。然而,許多法界專家學者都認為,這條分水嶺,其實有彈性調整空間。 吳榮達透露,消基會長年不斷建議衛福部,應該將醫美項目更細緻區分,若是必要性的醫療行為,適用《醫療法》規範;至於非必要性的醫療行為,則應納入《消費者保護法》管理。 兩者差別是什麼?吳榮達說明,《醫療法》第八十二條,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造成病人損害的究責,認定上較為嚴格,需符合「故意」、「過失」、「未盡醫療上必要的注意義務」等條件,實務上,以這條法規判定醫師有無醫療疏失,難度較高。 如果部分醫美項目被認定為非醫療行為,就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應確保合理期待的安全性,違反規定導致消費者或第三人損害,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他認為,衛福部應該嘗試做出界定,無論對病患或消費者,權益都更有保障。 劉宏恩則認為,「醫療行為」或「消費行為」,不見得只能一刀切,非黑即白。事實上,不是以治療為目的的醫美,可能兼具這兩種性質。在法律上,一個行為同時符合兩種規範目的,就可能同時適用兩部法規,沒有互斥的問題。 睿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倩芸,曾經手過數百件醫療糾紛案。她也認為,不必採取二分法,法律上有很多混合型行為,例如醫美診所一開始先賣課程,之後才進行療程,「我自己處理案件時會跟法官溝通,應該分兩階段來看,消費課程適用《消保法》,後段療程回到《醫療法》,讓病患權益保障不是二擇一。」 林倩芸直言,現在有愈來愈多醫美糾紛案件進入司法審判階段,未來或許有更多討論空間,也可能產生新的法律見解。 從廣告、收費到醫療糾紛處理,醫美亂象何其多。「近期連續發生兩三起重大事故,這正是最好的修法時機。」吳榮達呼籲,各界要善用輿論的力量,全面檢討現行制度,才有機會促成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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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還是消費?醫美掀三爭議
今周刊
2025/11月 第15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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