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雙北的公寓交易中,很常見「頂樓戶」的買賣,房仲或賣方常以「買頂樓戶送頂加」的話術行銷,甚至以「一九九三年以前蓋的既存違建,政府會緩拆甚至不拆,且有房屋稅籍、合法繳稅,使用權有保障」等噱頭吸引消費者。然而,這些話術其實都只講對了一半,買頂樓戶真正的法律風險,其實藏在房仲、賣方沒講的事情當中。 文/林明忠 違建全名是違章建築,白話來說,就是沒有依《建築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就擅自搭建或興建的建築物。若讀者走在台北街頭,公寓頂樓若有與原有牆體顏色不一的鐵皮或增建物,十之八九都是違建。因台灣早期違建數量龐大,拆也拆不完,政府又不敢直接宣布舊違建合法,許多地方政府選擇將其劃分為「既存違建」和「新違建」。以台北市為例,一九九四年底以前存在的列為「既存違建」,若不影響公共安全,就拍照列管列入「緩拆」行列。 雖說緩拆,但因拆除大隊進度有限,列為緩拆的建物很可能幾十年都不會有事,進而給人「就地合法」的印象,稅務機關也會要求納入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但是,被列入緩拆並不代表合法,只是行政程序上較晚拆除。且違建繳納房屋稅僅是國家增加收入來源,法律上稅單無法作為建物合法的依據。 政府緩拆但鄰居可訴請拆除 違建若僅在自家專有部分,如陽台外推等,政府不處理則其他住戶也沒辦法。但實務上違建常占用住家公共區域,例如「頂樓加蓋」通常是在屋頂平台搭蓋建物,屬於共有部分的違建。 此類違建即使被政府列為緩拆,但如果影響到其他住戶,因頂樓平台屬於大樓公共空間,若加蓋戶無法證明有專用權存在,樓下住戶就有可能依照《民法》第八二一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請求違建使用者拆除並返還頂樓平台給全體住戶。 在此類拆除訴訟中,頂樓住戶常以「有稅單每年繳稅」、「已使用多年」、「屬既存違建」等理由主張占用權源,但實務上法院基本上不認為上開理由具備占用權源,因此頂樓加蓋常面臨被拆除的命運。
頂樓戶交易如何避免風險? 在頂樓加蓋的拆除訴訟中,法院認可的占有權源一般只有住戶的「分管契約」。白話來說,如果頂樓戶能拿出書面同意書或協議書,證明占用屋頂平台是經過全體住戶同意,則即便後續有住戶因買賣或繼承更迭,該分管契約通常仍有效力,可拘束新加入的住戶。 另外要注意,若大樓在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後才建築完成,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不得約定專用,因此即便有分管契約也可能因違反法令而無效。但若在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前完工,且頂樓戶能證明有合法分管協議或其他合法權源存在,就可能有機會對抗起訴住戶,而不拆除違建。 因此,買方若希望確保頂加使用權益,除了確認興建年份,最好要求賣方提出全體住戶均同意使用的書面協議,才能確保權益。另外坊間流傳「使用多年可主張默示分管契約免拆,不一定要書面同意書」等說法,但實務上對於「默示分管契約」的要件認定嚴格,僅「使用多年、無人異議」這一事實,並不容易舉證成立「默示分管契約」,因此頂樓戶的買方,仍要對頂樓加蓋的潛在風險有所認識,才不會因誤信話術而受有未預期的損失。
作者簡介 林明忠 ▉現任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系碩士在職專班 ▉全國律師聯合會不動產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建築經營管理協會理事 … 本文摘錄自 住展 2026/5月 第521期
閱讀完整內容
作者簡介 林明忠 ▉現任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系碩士在職專班 ▉全國律師聯合會不動產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建築經營管理協會理事 … 本文摘錄自 住展 2026/5月 第521期


:-從72道食譜認識在地食材╳節氣循環╳海洋永續╳多元文化-50x50.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