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歐、中遇到食安風暴怎麼「辦」

一表看透台灣與各國的不同


◎方儉

古諺有「官法如爐」,形容國家法律如燒紅的爐火般嚴正無情──語見《京本通俗小說.菩薩蠻》「官法如爐,誰肯容情」,元代關漢卿《蝴蝶夢》亦有「這個便是鐵呵,怎當那官法如爐」,意謂法律如爐,觸之必傷,無人能徇私逃脫。這座爐火的道理很簡單:人民要守法,掌權的官員更要守法。

若反過來變成「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業者一犯就辦,失職的公務員卻永遠只停在「行政檢討」,那就是把爐火只架在人民面前,卻替官員留了一道後門,根本不符合民主與法治「權責相符、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本文全篇一再回到「業者官法如爐,公務員也要官法如爐」,講的正是這件事。


▲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致癌物苯駢芘超標,彰化縣衛生局啟動查核,下架問題油品。(中央社)

台灣:大陸法系的「授權空轉」

這一節是全篇的比較核心。先用一張表把四國的骨架擺出來,再逐一展開。一眼就能看出那道刺眼的落差:四個法域對「業者」都罰得到,但只有台灣那一欄,「對失職官員」寫著「無專門罪名、實務罕見」。

台灣是大陸法系,母法只訂通則,把細節授權給行政部門訂子法(施行細則、準則、允許標準、限量標準等)。這套設計本身沒錯——問題在於,當行政部門「有授權卻不作為」時,母法罰得到業者,卻幾乎罰不到那個「該訂標準沒訂好、該查驗沒查、該通報壓下來」的行政環節。

這次苯駢芘的限量標準(2.0μg/kg)是有的、強制檢驗義務也是有的,破口不在「沒有法」,而在「法沒有被執行」——而對「不執行的人」,法幾乎使不上力。

歐盟/日本:把心臟放在「預防、可追溯、預警」

歐盟食品法制的核心是「從農場到餐桌」的可追溯性與風險分析(風險評估/風險管理/風險溝通三分立),並設有食品飼料快速預警系統(Rapid Alert System for Foodand Feed, RASFF),讓成員國能即時通報問題產品。日本則以2003年《食品安全基本法》為母法、《食品衛生法》為作用法,並將HACCP全面制度化。兩者的共同點是:通報與預警是制度的心臟,而不是靠業者良心。對照中聯案「已知超標卻壓了近7周」的空窗期,這正是台灣最該補的一課——而諷刺的是,我們自己的《食安法》第2-1條,明明也寫了「建立預警及稽核制度」。



美國FSMA:從「抓壞人」轉向「防問題發生」

2011年美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FSMA)是這場比較裡最值得台灣參照的樣本,因為它代表一種典範轉移:從「事後查驗、事後召回」轉向預防為本。核心工具包括——要求業者建立以危害分析為基礎的預防控制計畫(HARPC)、外國供應商查證計畫(FSVP,進口商須為自己進口的原料負查證責任)、以及賦予FDA強制召回權。

這對中聯案的啟示很直接:台灣的問題黃豆幾乎全數仰賴進口,若比照FSVP的精神,進口商/油脂廠對境外原料負有法定的「查證義務」,那麼「原料端出問題、我不知道」就不再是免責的說法,而是責任的起點。這才是「預防重於補破網」的具體法制長相。

中國《食品安全法》:如果這件事發生在對岸,官員會怎樣?

或許我們應該比上不足,比下有餘,讓我們看看被認為是食安弱國的中國是怎麼做的?在中國按其《食品安全法》,這種規模的食安事件,被辦的往往不只是業者,還有監管官員本人而且是刑事責任。

對業者:中國《食品安全法》以罰則明確、額度極重著稱,並有「假一賠十」等懲罰性賠償設計;三聚氰胺毒奶粉案更有主要責任人被判死刑的前例(這在大多數人民贊成死刑的台灣,應該也是可行的)。

對官員(關鍵差異):中國《刑法》第408條之一設有專門的「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不是紙上條文——公開判例中,確有動物衛生監督所所長因放鬆監管、玩忽職守,並在接受監管對象請吃送禮後通風報信,致使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大量流入社會而依此罪判刑的實例。

政治問責(法定化):中國《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責任」章更把「引咎辭職」寫進條文——對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除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外,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負領導責任,引咎辭職。2008年三鹿毒奶粉案,國家質檢總局局長李長江引咎辭職、石家莊市委書記吳顯國免職,形成當年著名的「問責風暴」。

我要特別聲明:援引中國法制,不是主張台灣照抄那套「重典+政治問責」——中國的問責混雜了大量黨政體制操作,未必符合台灣的法治與人權標準。但這個對比逼出一個台灣無法迴避的提問:當對岸的法律連「失職官員」都設了專門的刑事罪名與法定辭職「官法如爐」的機制,台灣為什麼只有一套幾乎用不上的「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讓監管失能永遠只停在「行政檢討」?

政治獻金:陽光下值得鼓勵,檯面下才是問題

先把觀念立起來:依法申報、公開可查的政治獻金,制度設計的初衷就是要讓它「被看見」——這是民主政治的陽光,值得鼓勵,而不是原罪。真正危險的,是那些不申報、不留痕、看不見的檯面下金流——因為看不見的地方,才是對價關係最容易藏身的地方。

依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詢資料:

南僑油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編52610685)於多場選舉中依法申報捐贈政治獻金,經彙整合計約600萬元、共40筆,橫跨2018至2024年間的總統、立委、直轄市長與議員等選舉,受贈者涵蓋不同政黨。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編56192402)同樣有申報紀錄,合計約31萬元、共14筆,多為非金錢捐贈。

這些都是「陽光下」的紀錄——依法申報本身完全合法,甚至正是我們該肯定的透明,即使懷疑,但公道自在人心。真正該追問的是另一面:查詢公開資料,目前尚未見到其他相關涉案企業的政治獻金申報紀錄——這是否代表「從未有過任何政商往來」?公眾有權要求更透明的說明。如果檯面上乾乾淨淨,卻在檯面下走紅包,那才是可能構成對價、觸犯法律的賄賂。

至於在監察院完全沒有政治獻金紀錄的泰山7月14日公開表示要捐助3000萬元供專業機構提升食品檢驗量能,由主管機關委請具專業、公信力及適當資格的單位統籌運用——我傾向走「比例與時機」的論證,而不是直接扣「枱面下」的帽子:3,000萬對一套像樣的高階檢驗設備(苯駢芘需高階儀器)而言可能連一套都不夠;更關鍵的是,這筆錢是在司法偵辦期間、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這本身就存在「受監督者出錢、給監督者花用」的角色錯亂。一家正在被查的業者,出錢資助監督自己的機關添購設備,這中間的觀感問題,不需要下定論,讀者自會判斷這是不是在「吃豆腐」。



讓業者官法如爐,也要讓公務員官法如爐

台灣的食安治理,長期困在一個循環裡:風暴→修法→擴編錢權→下一場風暴。每一次都說「法令不完備」,每一次都加重對業者的罰則,卻幾乎從不碰國家監管環節本身的責任。這一篇要主張的很簡單:

1.業者要官法如爐——最高罰款、押人、多罪併辦,這個方向是對的,該辦就辦。

2.公務員也要官法如爐——監管失職不能永遠只停在「行政檢討」。若真要修法,重點不該是再擴一次權、再編一次預算,而是明確界定各級、各部門機關在食安鏈上的「負責層級與職位」:食安會報該由誰召集、沒開誰負責、決議沒落實誰擔責,都要具體、可究責。如果首長重視,下層不得不重視;如果首長沒開會都沒事,下面自然跟著鬆。

3.舊債要先還——食安五環的執行率、審計部年年重複的同一批缺失、十億食品雲的空轉,這些帳不清償,任何新法、新預算都只是把問題往下一屆推。米糠油用47年告訴我們:失去的信任很難回來。中聯案該讓我們學會的,不只是「換一瓶安全的油」,而是讓罪與罰真正對齊——不只對齊業者的貪,也對齊國家的怠。否則下一次頭條,換的只是廠牌的名字,和又一位喊著修法的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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