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01 我還沒老,需要先立遺囑嗎?
談到立遺囑,相信很多人腦海中會立即浮出的畫面是一位白髮蒼蒼並且帶著呼吸器、吊著點滴的人,虛弱地坐在書桌前,顫抖的手拿著筆寫下遺囑。因此會認為立遺囑這件事情離我們好遠,真的是這樣嗎?如果不是,那麼究竟是「誰」需要立遺囑呢?
「遺囑」是什麼?
用白話來說,就是你希望在自己斷氣闔眼的那一刻,你的財產(包含債務)要如何處理和安排,甚至是你有什麼遺願(如祭祀方式、寵物照顧等)希望繼承人幫忙完成等等事項的書面資料。
很多人會認為「立遺囑」是老年人才需要做的事情,自己還年輕,提早立遺囑只是觸霉頭,而且自己所擁有的財產會一直變動,預立遺囑根本沒意義。但俗話說得好,「棺材是裝死人,不是裝老人」,事實上,因著意外提前畢業的中壯年人,因為沒有事先立遺囑,導致親人究竟有多少財產,以及財產如何分配各有主張,甚至陷入官司糾紛,最後老死不相往來。
又有人以為自己財產不多,毋須立遺囑,兒孫可以自然地協調好遺產的分配……然而,就算你拚了一輩子,只有一間茅草屋,你也不會希望大家為了這間房撕破臉吧!因此預立遺囑有以下好處:
提早做好財富傳承及稅賦規劃;
1.在合法範圍內以自己心意分配遺產;
2.可由遺囑執行人單獨辦理遺產繼承;
3.有遺囑可以不需要一些「天上掉下來的繼承人」(例如:父母婚前的小孩、同父異母的兄弟姊妹、離婚後不曾來往的小孩)同意。
「遺囑」何時才會生效?
依照《民法》第1199條: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也就是立遺囑的人被宣告死亡那一刻開始,包含自然死亡(斷氣或由醫院作死亡的判定時)或者因為失蹤等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時,開始有繼承的效力。
現在大家對於財產規劃越來越有概念,對預立遺囑也不似過去長輩一樣地排斥,甚至開始有所謂「遺囑是跨越生死的愛的家書」之說法,因此建議可以在四五十歲後,有資產能夠累積時,開始養成資產記錄的習慣;也能預立遺囑,並且定期檢視和修正,因為這是讓親人承襲你的愛,而非因財產爭議傷害彼此的美好之舉喔。
Q.02 遺囑有哪幾種方式呢?
遺囑就是指立遺囑人將名下的財產(包含各樣動產、不動產財產以及債務)載明清楚,且表明如何分配。也有內容是希望繼承人履行某些行為(例如寵物或親人如何照顧、祭祀喪禮如何規劃),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所訂立的書面文書,這文書內容在遺囑人死亡時就會發生效力。
「遺囑」的種類
民法就遺囑的種類,有下列五種:
(一)自書遺囑(一般人所立的遺囑)
指遺囑人自己手寫遺囑的全文,並記上年、月、日後,親自簽名。如果就遺囑內容有所增刪修改,須要註記增減、塗改處以及字數,並另行簽名。
(二)公證遺囑
由於遺囑牽涉到遺產分配,茲事體大,越來越多人希望在未來沒有任何爭議,因此會想使用公證遺囑。這種方式是指,遺囑人應指定二人以上的遺囑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其遺囑意旨,接著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上年、月、日,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一起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可以按指印的方式代之,並由公證人記明遺囑人不能簽名的事由。
Key point
不是拿寫好的去給公證人公證喔!
不是拿寫好的去給公證人公證喔!
(三)密封遺囑
有時遺囑人不希望繼承人事先知道遺產規劃,便在自書遺囑上簽名後密封,再於封縫處簽名,並指定二人以上之遺囑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果遺囑不是本人自己寫的,遺囑人就要向公證人陳述繕寫遺囑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的年、月、日,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後,並與遺囑人及遺囑見證人一起簽名。
(四)代筆遺囑
有時遺囑人無法自己親自書立遺囑,需指定三人以上之遺囑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並由遺囑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遺囑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一起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以按指印的方法代之。
Key point
遺囑見證人必須當場見聞遺囑,不能事後來簽名。
遺囑見證人必須當場見聞遺囑,不能事後來簽名。
(五)口授遺囑
當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前述四種方式立遺囑者,遺囑人得以筆記口授遺囑或是錄音口授遺囑,不需經由遺囑人之認可、簽名或按指印。為了確保遺囑人的真實意願,當遺囑人以其他的方式立遺囑的時刻起,這份口授遺囑經過三個月便失去效力,見證人當中的一人或利害關係人,須在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將這一份口授遺囑提至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Q.03 怎麼立一份有效的遺囑?
其實在處理繼承爭議案件當中,很多時候大家的首發攻防戰就是:這份「遺囑」到底有沒有效?也就是遺囑有無瑕疵?因為遺囑中內容不利的一方,總是在找遺囑的瑕疵,最常找的瑕疵包含應該要有的證人人數不足,或者應該要用的方式沒有用對,還有裡面的內容有無違反法律規定,大概就是這些會影響遺囑的效力條件。
不同「遺囑」需要的條件
首先以下面表格整理五種遺囑方法各自需要的條件:
怎樣的「遺囑」會被主張有瑕疵?
以下是常被主張有遺囑瑕疵的部分:
1.質疑立遺囑人的遺囑能力。根據《民法》第1186條:16歲以上,而且不是「無行為能力」之人(也就是他不能被做監護宣告4)者,均可以設立遺囑。但在失智者部分,並非領有失智手冊就被認定無行為能力,法官常常還是會根據個案具體情形判斷,例如當時他立遺囑時之時間、地點、身旁有無其他人等等實際狀況而定。
2.上述五種遺囑的形式要求(包含由誰書寫,書寫方式,還有幾個見證人,要不要公證等)有瑕疵。例如:代筆遺囑需要三名見證人,但若遺囑上只有兩人簽名等,這些都是很常被拿出來質疑遺囑的合法性。
3.除了立遺囑人的「認知和行為能力」以及「遺囑形式」有爭執外,針對遺囑內容有無違反法律的規定。例如:對於遺產的規劃安排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特留分」等。
4.立遺囑人的「認知和行為能力」以及「遺囑形式」若被認定有瑕疵,那麼整份遺囑通常會被認為無效,此時會回到無遺囑的狀況,依照法律規定的繼承方式來處理。但若是針對遺囑內容違反法律特留分部分,法院判決通常認為得回到法律特留分的最低要求來辦理,而不是整份遺囑無效。
5.舉例而言,王老先生在做成遺囑時,實際上已經沒有行為能力、不知道自己正在製作遺囑,而此份遺囑最終也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6.但如果王老先生因偏愛某孩子,要把財產權給他。其他孩子可以用特留分(詳細說明請見Q8)來主張自己在此份遺囑的權利。
名詞解釋|監護宣告
監護宣告是指法官透過裁定方式宣告某位因精神狀況或疾病等原因,因而宣告他沒有行使法律上行為的能力,並同時選任另外的人擔任此受監護宣告人的監護人來幫助他。
監護宣告是指法官透過裁定方式宣告某位因精神狀況或疾病等原因,因而宣告他沒有行使法律上行為的能力,並同時選任另外的人擔任此受監護宣告人的監護人來幫助他。
Q.04 遺囑內容該注意什麼?
雖然自己可以依照自由意思書立遺囑,但並不是每份遺囑都算數的。預立遺囑除了需要注意「形式」,也要注意「實質」;形式指的是符合各種遺囑種類的形式要件,避免遺囑無效,實質指的則是避免侵害特留分等法律規定。
「自書遺囑」需要注意的事項
以自書遺囑為例,對於一般民眾來說,最方便、節省成本的預立遺囑方式,應該就是「自書遺囑」了。「自書遺囑」請記得以下幾點:
(一)立遺囑時需要有行為能力
遺囑者在立遺囑時的行為能力是否健全非常重要,這也是很常在訴訟上被提出質疑的地方,也就是「是否在意識不清楚的情形下做成的遺囑」。
(二)自書遺囑,顧名思義要自己手寫遺囑全文
現代人大多數都習慣用電腦打字,而越來越少自行手寫文件,但目前司法實務仍認為手寫才能辨識是否親自書寫(從筆跡可以辨識,甚至也可以判別是否有行為能力等)。而電腦繕打要如何才能確認是否為立遺囑者親自繕打等還有爭議,目前實務見解仍然認為自書遺囑不能以電腦打字的方式代替。
(三)一定要明確記載遺囑書立的「年月日」
由於立遺囑時的行為能力非常重要,並且可能會有很多份,需要判斷先後順序等,因此法條規定要有「年月日」;司法實務上曾經出現有遺囑只寫「年月」沒有「日期」,最後被認定遺囑無效,因此為避免爭議,建議詳細記載「年月日」
(四)切記一定要親自簽名
由於自書遺囑重視遺囑內容是否為遺囑人內心真實的想法,為了防止遺囑遭人偽造、變造,多數司法實務認為針對《民法》第1190條規定的簽名,不得以「蓋章」代替,以便嗣後以筆跡比對辨識是否為遺囑人所為。
另外有關遺囑內容的增刪修改部分,法條規定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數字,並另行簽名。目前最嚴謹的作法是增字或刪除錯誤後,在遺囑末尾處,註明第幾頁第幾行有更正補充或刪除,並寫明字數。
(五)遺囑千萬不能汙損
如果立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被視為撤回。
怎樣的「遺囑」會被主張有瑕疵?
1.遺囑形式沒有符合法律規定
(1)自書遺囑要遺囑人手寫
(2)公證遺囑要遺囑人在公證人處口述,由公證人書寫
2.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沒有見證人
(1)代筆遺囑需要3名見證人
(2)公證遺囑需要2名見證人
(3)口授遺囑需要2名見證人
(4)密封遺囑需要2名見證人
3.見證人資格限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擔任見證人,以下這些「無法擔任遺囑見證人」:
(1)未成年人;
(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
(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閱讀完整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