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年輕人將「共同買房」視為愛情與未來的象徵,但法律並不會因浪漫而網開一面。當感情生變, 高額房產往往成為最難解的糾紛,從產權歸屬、貸款責任到繼承爭議,案例比想像中更殘酷。買房之前, 你真的想清楚了嗎? 文/周念暉 
▲圖/PEXELS
在台灣房市長時間穩定發展下,許多年輕人或中年族群選擇與情侶共同買房,把「擁有一個家」視為愛情與未來的象徵。然而,情侶並不同於夫妻,法律上並沒有婚姻制度的保護框架,一旦感情生變,房屋這項高額資產所衍生的糾紛往往比想像中更複雜。 律師實務經驗顯示,情侶共同買房最容易出現的問題,通常集中在所有權歸屬、出資比例、貸款責任、裝潢費用與繼承爭議等環節。 舉一個實務案例,陳小姐與男友交往多年,決定在台北市共同買下一間預售屋。頭期款由兩人共同負擔,但因男友信用條件較佳,貸款與產權登記皆以男友名義為主。起初兩人約定「這是共同的家」,但三年後感情破裂,男友不願再讓陳小姐居住,更拒絕承認她對房屋有任何權利。 陳小姐雖然拿得出當初匯款的證據,卻因沒有事先簽訂書面協議,在法院訴訟上被推定為「單純贈與」,最後僅能追回部分金額,遠不及實際投入。這種案例在實務中並不少見,反映了「缺乏書面約定」所帶來的巨大風險。
同居買房糾紛頻傳 另一種情況則是雙方共同貸款,卻因分手而無法繼續協力償還。林先生與女友共同買房,貸款由雙方各自承擔一半。分手後,女方直接搬離,拒絕再繳任何房貸,銀行催收壓力全部落在林先生身上。最後林先生的信用評分嚴重受損,甚至影響到他未來的貸款能力。 這類案例提醒我們,買房除了感情基礎外,更要考慮金融風險的實際承擔。裝潢與家具費用也是爭議來源。很多情侶在新房裝修時,往往一方投入大量資金,但根據民法原則,裝潢通常被視為房屋的附合物,會跟隨房屋產權走。 一旦雙方分手,出資者難以將裝潢單獨取回,只能透過訴訟請求不當得利返還,但舉證難度極高。這使得許多人在分手後,不僅失去感情,也失去了大筆金錢。 另一種常見的風險來自於「借名登記」。部分情侶為了避免限貸令或貸款資格問題,會由信用條件較好的一方單獨登記,另一方則口頭約定擁有共同權益。然而,在法律上,所有權以登記為準,若無「借名登記契約」或充分的金流證據,法院往往會傾向認定出資者是贈與,導致權益受損。 曾有案例,一方出資八成買房,卻因借名登記在伴侶名下,分手後竟完全失去主張所有權的可能,最終只能認賠。 此外,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情境,即一方過世後的繼承問題。台灣的繼承制度並未保障未婚伴侶,即使情侶同居多年、共同出資購屋,若其中一方過世,法律上的繼承人仍是其父母、兄弟姊妹或子女,而非伴侶本人。這意味著,生者可能面臨被迫搬離、資金無法追回的窘境。
財產保障契約為先 面對這些潛藏風險,情侶在共同購屋時應採取積極的法律預防措施。首先,應在買房前簽署「共同購屋協議書」,明確約定出資比例、貸款分擔、日後退出機制與房屋處理方式。 這份協議應該以契約形式存在,而非僅靠口頭承諾。例如,可以明定若分手,一方可依實際出資比例要求分配售屋款項,或由一方買斷另一方的持分。其次,若因貸款條件只能由單方名義登記,務必要另立「借名登記契約」,並保存金流證據,如匯款紀錄、收據影本等,確保未來發生爭議時能具體舉證。 在法律救濟方面,若爭議已經發生,通常可以透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或「合夥關係清算」向法院主張權利。然而,這些訴訟往往曠日費時,且舉證責任沉重,成功率受限,因此預防遠比事後救濟來得重要。如果希望進一步保障伴侶的權益,也可以考慮簽署遺囑,甚至透過保險受益人指定來安排,避免伴侶在一方過世後完全喪失居住與財產保障。 總而言之,情侶買房並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但必須清楚意識到缺乏婚姻制度下的法律保障。愛情可以建立在信任之上,但財產權益必須透過制度來保護。與其在事後打官司,不如在事前先諮詢專業律師,透過契約與書面文件把權利義務界定清楚。 買房是人生中重大的決定,對情侶而言,它可能是愛情的見證,但也可能是潛藏爭議的陷阱。唯有在感情之外,理性地面對法律風險,才能真正做到「既守住愛情,也守住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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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浪漫到糾紛? 情侶買房協議全攻略
住展
2025/10月 第5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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