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登記在親友名下,看似基於信任的「借名登記」,卻是潛藏法律風險的陷阱。當關係生變或出名者(登記所有權人)過世,借名人(實質所有權人)常須訴訟,但面臨極高的舉證門檻,且返還請求權有十五年時效限制。本文將深入解析借名登記訴訟的原告困境,強調簽訂契約的重要性,以避免權益受損。 文/林明忠
借名登記若無契約,易產生糾紛。圖/PEXELS 房子登記在誰的名字下,就代表該棟房子的所有權是歸他所擁有,不過在特定的情況之下,有的人則會選擇將房子登記在別人的名下,也就是所謂的「借名登記」,通俗一點的話就是,房子是登記在人頭名下。 台灣社會發生借名登記關係的情況中,出名者多半是自己親近的親屬,例如:父母、兄弟姊妹、親戚、好友、共同投資人等,雖然彼此之間都有一定信任關係,但也正是因為這樣的信任、放心的氛圍,許多借名登記案例缺乏書面契約,導致未來關係生變、或是借名登記關係其中一方過世時,就常產生出名者或其繼承人否認借名登記關係,主張不動產為其所有,導致借名人必須透過訴訟才能取回不動產,然而,借名登記的官司原告勝訴率通常不高,這是為什麼呢? 原告負借名登記舉證責任 在借名登記關係中,因不動產已經登記在被告(出名者)名下,因此原告提出訴訟時,原告需負雙方存在借名登記關係的舉證責任,如果原告缺乏雙方有借名登記關係合意的直接證據,例如借名登記契約或是對話記錄、錄音等證據,就必須透過下列四個要素的間接證據,去說服法院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一般來說,法院會審查四個重點,首先是購屋、貸款償還資金流向。借名登記的一大特色,就是出名者沒有出房子的頭期款,或繳納相關貸款、稅費,所以如果能在法院舉證房屋相關費用都是借名人繳交的,就有助於證明借名登記關係。 其次,重點是誰實際持有不動產權狀正本。所有權狀正本在我國是不動產交易的重要必備文件,因此在借名登記關係中,通常權狀正本會放在借名人那邊,出名者雖然是登記所有權人,但不保管權狀正本。因此,誰持有權狀正本,也是法院判斷有無借名登記關係的要素之一。
借名登記若無契約,易產生糾紛。圖/PEXELS
間接證據不全法院認定不易 接著法院會考量實際上使用收益不動產的人是誰。在借名登記關係裡,大部分的狀況,都會是借名人在對房屋使用收益,例如實際居住或收租金之類的。 最後則是不動產的稅捐、修繕成本是何人負擔。不動產每年都會有房屋稅、地價稅單,雖然納稅義務人會是出名者,但在借名登記關係中,常是由借名人負責繳納,也因此借名人常會有繳納完畢後的稅單或收據,這也是判斷借名登記關係的重點。 以上四種是比較常見的借名登記間接證據舉證方式,但實務上若缺乏借名登記契約,除非上述狀況全部符合,不然只符合部分特徵,也不一定會被法院認為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這是因為費用繳納或是權狀正本保管的情形,實際上原因可能有很多,所以僅符合部分特徵,並不一定可以成功主張借名登記返還。 借名登記返還時效十五年 在借名登記案件中,另一個誤解是,有人以為,借名人可以行使《民法》第七六七條所有人請求權,這個請求權依照大法官一○七號解釋,是沒有時效限制的!雖然理論上所有人請求權不受時效限制,然而,實務上認為,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屬於「債權性質」,既然屬於債權,一般就有請求時效,目前該時效依照《民法》一二五條規定,時效為十五年,並從借名登記關係終止後開始起算。 有若干的法院見解認為,借名登記關係在當事人一方死亡時即終止,所以如果原告在人頭死亡的狀況下,仍長期不行使請求返還權利,時間超過十五年,可能就會有消滅時效問題而無法行使。在有些案例中,原告雖然舉證了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但因為太晚行使權利,而被認為時效消滅就不能行使權利而導致敗訴。 借名登記判例相當多,其中的法律議題也有一定複雜性,建議有借名登記需求的讀者,一定要簽署借名登記契約,以杜絕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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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錄自 住展 2026/1月 第5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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