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爾、Nike、星巴克,這些公司有何共同點?答案是:它們的執行長都在同一年下台。 這反映的是「執行長(被)下台」的大趨勢。據調查機構Challenger、Grey & Christmas統計,二○ 二四年至十一月底,全美共有一千九百九十一位執行長宣布離職,這是該機構自二○○二年開始調查以來最高數字。公司規模大如《財星》五百大企業,小到新創公司;產業從晶片到運動鞋、咖啡,幾乎無一倖免。 為什麼執行長大量落馬?大環境是股市大漲。 過去兩年美股標普五百指數總計上漲逾五○%,那些業績或漲幅較低的公司,股東們質疑「為何別的公司大漲,我們沒有?」執行長於是成為戰犯。 要績效美,還要能擺平複雜議題 執行長在位時間縮短!三年陣亡三成 美國馬里蘭大學金融學教授卡斯(David Kass)對《雅虎財經》表示,如今董事會要求執行長對業績不佳負責——無論是利潤還是股價。執行長在位時間正在縮短。 因此,執行長下台未必是因為犯了錯,而是他的公司財務數字沒有像別人那樣一飛沖天。分析師法爾(Michael Farr)就表示,董事會要的是能訂出計畫並乘勢起飛的經營者,做不到就下台。「執行長是否真的有錯並不重要。」 另一大環境因素,是經營環境比以往更複雜。
從「多元、平等、包容(DEI)」 的浪潮,到遠距工作與重返辦公室的爭論,以及地緣政治,一些經營者發現,想只專注自己的業務越來越困難,執行長必須十八般武藝都要略懂。 《富比世》分析,除了績效指標,如今的董事會更傾向尋找能應對技術轉型、永續發展、地緣政治危機和社會議題等複雜問題的經營者。顧問公司羅素雷諾茲(Russell Reynolds)報告也稱,企業對多才多藝、風險準備型領導力的需求「從未如此之大。」 正因經營環境日趨複雜,執行長只要在某個領域應對失當就可能翻船。因此即使是龍頭企業及其經營者,地位也不再穩固。 根據《富比世》數據,二○○三年的《財星》五百大公司,有一半以上現已不存在。標準普爾五百大企業更明顯:四○%執行長任期只有一至五年,另外二八%是五到十年之間。 研究諮詢公司光輝國際(Korn Ferry)數據顯示,執行長有所謂「三年之癢」——三分之一的執行長在三年內離職。 大環境使執行長陣亡成常態,何種特質的經營者能生存下來? 光輝國際發現,擅長管理衝突、建立人脈,以及在各種利害關係間保持平衡的執行長,任期超過三年的可能性會上升四六%。而缺乏同理心的執行長,提前下台的可能性上升九四%。具有「強烈自我傾向」的領導者,離職的可能性比那些更具合作性的領導者高出近五○%。 除了個人特質,未來環境變動劇烈,執行長也必須兼顧本業以外的事。尤其美國新總統川普上任後,政治對經濟的影響將更顯著。因此執行長們恐怕也要具備敏銳的政治嗅覺(見第四十八頁文)。 董事會任命執行長,扮演制衡角色 如何從被動不負責變多元發聲成挑戰 對執行長來說,主動適應大環境是必要之舉。不過執行長是由董事會任命的,挑選經營者時,董事會該如何避免踩雷呢? 事實上過去這一年執行長大離職潮,也反映一個問題:董事會是否有善盡責任? 二○二四年十二月,英特爾董事會解雇了執行長基辛格(Pat Gelsinger)。他在位近四年,公司市值蒸發一千五百億美元。問題在於:董事會為何會容忍這麼久? 另一個例子是特斯拉。該公司董事會在二○一八年批准執行長馬斯克的天價薪酬方案:十年五百六十億美元,但在二○二四年一月遭法官判決無效遭撤銷,至今未能翻案。要知道標普五百大企業執行長的中位數薪酬,約是一千六百萬美元,馬斯克收入是他們的逾三百倍。 這兩個極端:英特爾的董事會是《經濟學人》形容的「不負責任的被動」;特斯拉董事會則是「遷就霸道總裁的奇想,忽視自己的信託義務。」 這兩種董事會帶來同一結果,那就是執行長缺乏制衡。倘若經營者犯錯,董事會未能即時糾錯。 投資人可能認為,只有明星執行長才能帶領公司走向偉大。董事會只要當橡皮圖章。放眼當今的大公司,從特斯拉到輝達等,公司成功幾乎都被歸功於執行長個人。 這代價就是董事會的功能萎縮。據顧問公司資誠(PwC)的調查,只有三成的高階主管將董事會的表現評為良好或優秀,五分之一的人認為它很差。八四%高階主管認為,董事們並未越過他們與管理層之間的界限——也就是董事們沒有對經營者的方向提出不同意見。事實上,這正是有警覺性的董事會應該做的事情。 明星執行長可遇不可求,而且對公司來說,執行長也有「保鮮期」,因為大環境變化,不同情勢也需要不同人才(見第五十頁文)。 波士頓大學學者布羅切特(Francois Brochet)等人的研究顯示,平均而言,執行長任職十四年後,公司價值開始下降。 如此說來,若要避免選錯人,董事會是否要對執行長訂出嚴格的任期限制?也不盡然。奧勒岡州立大學學者Sam Yul Cho等人的研究表明,由「職業視野」較短的執行長經營的公司,產生的重大創新較少。 《經濟學人》認為,企業或許不應糾結執行長任期的年限,而在於「制衡」——對執行長權力的制衡。哈佛大學法學院學者貝布丘克(Lucian Bebchuk)提議設立「增強獨立性」的董事,如果霸道執行長想解雇和其意見不同的董事時,少數股東可否決執行長這種行為。 這個目的不是要牽制執行長,而是在保護不同的意見有發聲機會。董事會與執行長間,避免一方獨大,導致另一方淪為橡皮圖章——正如過去的奇異(GE)。這或許才是讓執行長、董事會雙贏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