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分爭議多?從手足衝突看修法抉擇

現行《民法》保障手足特留分,常令遺囑美意淪為法庭紛爭。本文從律師實務出發,剖析該制度對遺囑自由的侵蝕與修法刪除之必要,並借鏡國際趨勢,助讀者在法規接軌現代之際,妥善規劃資產、守護最後意志,避免親情因遺產而破裂。

文/周念暉



筆者擔任律師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多年,經多次處理遺產分配爭議,發現真正引爆衝突的,多是「兄弟姊妹特留分」主張。曾有被繼承人由特定手足照顧晚年生活,並協助處理醫療、看護與生活事務。其生前清楚表達意願,立下遺囑,將主要不動產留給實際照顧者。

然而在過世後,其他多年未往來、亦未提供任何照顧的兄弟姊妹,卻依《民法》中兄弟姊妹享有特留分的規定,提起特留分扣減權訴訟,導致遺產長期凍結,家族關係徹底破裂。

上述這類案件,在實務上並不少見,也是近期立法院與行政院研議修正《民法》時,會聚焦討論「是否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重要背景。

法規不合時宜 成紛爭導火索

「《民法》特留分規定」是保障法定繼承人最低繼承制權益的制度,主要規範《民法》第一二二三條,意即無論被繼承人如何立遺囑、分配遺產,都不能完全剝奪繼承人的最低保障分額。依《民法》規定,手足享有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若遺囑侵害此權利,繼承人可主張扣減。

這樣的設計源自早期農業社會的大家族結構,兄弟姊妹有一定經濟依存關係;但今日兄弟姊妹各自成家立業,彼此間未必存在實質扶養或依賴關係。從實務經驗觀察,真正因生活陷入困境而需要遺產保障者並不多,反而常見的是「形式上合法、實質上不公平」的繼承結果。

更值得注意的是,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往往直接侵蝕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被繼承人可能基於照顧事實、情感連結或價值選擇,決定將財產留給特定手足、公益團體甚至長期照顧自己的非親屬,但只要侵害到其他兄弟姊妹的特留分,遺囑就可能在其身後被全面推翻。這不僅違背被繼承人真意,也讓遺囑在法律上的安定性大打折扣。

特留分處置 國際早有先例

從《憲法》與私法自治角度來看,遺囑是人民對一生財產的最終處分表達,國家介入應以「是否有保護必要」為前提。相較於配偶、未成年子女或高齡父母,兄弟姊妹通常不具備同等生活依賴性,強制保障其繼承權,是否已超出必要干預範圍,正是此次修法核心。

比較法的發展也提供重要參考。日本、德國、瑞士等國雖有特留分規定,但保障對象都非兄弟姊妹;南韓去年也宣告手足特留分制度違憲。多數英美法系國家,早已不再將兄弟姊妹列入強制保障的繼承對象,而是完全尊重遺囑自由,僅在極端情形下,由法院依具體生活需求裁量。即便在同屬大陸法系的日本,近年也修法降低特留分對實體財產的影響,傾向以金錢補償方式處理,避免家族財產被強制拆分。

回到台灣修法方向,若全面廢除特留分,社會上仍有疑慮;但若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則是一條相對溫和、卻極具實益的改革路徑。一方面仍可保留配偶、子女與父母的最低保障;另一方面,也能有效減少因手足主張特留分而引發的繼承訴訟,讓遺囑回歸「最後意志」的本質。

刪除手足特留分回歸遺囑真意

從實務角度觀察,兄弟姊妹的繼承糾紛往往耗時最久、情感傷害最深。許多案件中,遺產價值並不是特別高,但因為特留分扣減權的存在,導致不動產長期無法處分、管理費與稅負持續累積,最終反而侵蝕整體遺產的價值,形成「所有人都輸」的局面。若能透過修法降低這類衝突,對於降低社會成本具有正面意義。

在修法完成前,一般民眾仍須正視兄弟姊妹特留分的法律風險。僅是立遺囑不足以完全避免爭議;若涉及不動產、公司股份或高價資產,更應透過整體規劃,例如生前贈與、信託安排、保險配置,或於遺囑中清楚記載照顧事實與分配理由,以提高遺囑在訴訟中的說服力。

總結來看,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並非否定親情,而是回應現代社會家庭結構與實際撫養關係的轉變。繼承制度的目的,應在於尊重被繼承人自主選擇,同時合理保障真正需要扶助的人。

法務部過去曾提案調降手足特留分,但並未完成審議,隨著近期爭議再起,修法程序預計於今年正式重啟。在修法研議階段及正式修法前後,建議民眾向專業律師諮詢,確認法規與實務判決趨勢,才能在合法合規的狀態下,完成包含遺囑製作、遺產繼承實際登記,及分配等相關流程,以免後續衍生出親族間相互訴訟的不必要爭議與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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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 2026/2、3月 第5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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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3月 第5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