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潢設計圖是誰的?著作權爭議一次看懂

裝潢設計圖的著作權歸屬,是屋主與設計師合作中常見卻易被忽略的法律問題。本文將根據《著作權法》與業界實務,解析室內設計圖的著作權原則上歸誰所有、屋主所享有的「實施權」為何,以及如何透過契約事先約定,才能有效保障雙方權益,避免日後糾紛。

文/吳翃毅



住保會成立十五年來,處理過許多住宅裝修相關的糾紛。除了常見的施工爭議外,少數案件涉及設計圖。這類糾紛往往源於屋主與設計師各有堅持,意見分歧導致合作破局,最後不得不走向終止契約。

有些情況則是設計圖卡關延宕,屋主因入住新家的時間壓力無法再等待,只能選擇解約。更少見的案例是屋主主張設計概念完全出自自己,認為室內設計圖的著作權應屬於屋主,設計師僅是協助繪製設計圖,因而引發爭議並進入法院審理。

依《著作權法》,受保障的著作包括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及電腦程式等。室內設計圖最貼近「圖形」與「建築」兩類。只要具備原創性,未抄襲他人作品與具有一定創作高度的創作性,即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六款的「圖形著作」。

契約決定著作權歸屬關鍵

在實務上,設計師通常會在契約中明約定設計圖的著作權歸屬自己。若契約未約定,則依《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設計師作為著作人享有公開發表權,著作權自然歸屬於設計師。屋主若想取得著作權,只能透過契約方式約定,並支付相應的設計圖費用。

此外,若設計師是裝修公司聘僱的員工,則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原則上歸屬於雇主,即裝修公司,除非契約另有特別約定。

依內政部或住保會在設計契約提及的著作權部分,除非甲方(屋主)與乙方(設計師或裝潢業者)另有約定,設計圖的著作財產權屬乙方所有。甲方得依契約利用設計圖,但若要在其他工程地點或用途使用,必須經乙方書面同意,以免構成侵權。

屋主僅享施工實施權

簡言之,設計圖的著作權原則上歸屬設計師,而屋主透過契約取得的是「實施權」。屋主可以依設計圖施工完成裝潢。法律上,這種依圖施工的行為屬於「實施」,並不構成「重製」,因此不會侵害設計師的著作權。屋主的權利在此範圍內受到保障。

除了著作權歸屬,另一個常見的爭議在於宣傳使用。許多屋主不希望自己的家成為設計師的作品集或廣告樣品,尤其在點交後加入軟裝,屋主認為已非設計師的完整作品,更涉及隱私權。屋主的顧慮在於,家是私人空間,不希望被公開展示或用於商業宣傳。

宣傳使用須事前約定

若設計師希望將完工成果用於推廣,建議在契約中事先約定:「乙方(裝潢業者、設計師)於本案工程完成前不得自行公開發表本合約之設計規劃圖;於本案工程完成後,乙方如向其他業主提案、受邀演講、接受採訪或發表本合約之設計規劃圖,表明為乙方設計之作品,應事先通知甲方(屋主)。如逾前述範圍或用途,應取得甲方(屋主)之同意,方可作為乙方公司作品案件對外發表。」建議以此方式較能保障雙方。

綜合而言,設計圖的著作權原則上屬於設計師,屋主則透過契約取得實施權,得以依圖施工而不構成侵權。若屋主希望進一步掌握著作權或限制宣傳使用,最有效的方式仍是透過契約明確約定。唯有在事前釐清雙方權利義務,才能避免日後產生爭議,讓合作關係更為穩固。

住保會十五年來的案例提醒我們:設計圖的著作權歸屬並非單純的技術問題,而是涉及法律、智慧財產與隱私的綜合議題。唯有在合作初期就釐清權利義務,才能避免日後爭議,讓設計師的創作受到尊重,屋主的權益獲得保障,最終達成雙贏的結果。




… 本文摘錄自 住展 2026/1月 第5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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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2026/1月 第5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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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月 第5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