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須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及「不完全給付責任」
買房是人生中的大事,但如果興沖沖地入住新房,卻發現漏水或賣方隱匿瑕疵情事,買方該如何自救呢?有法律可以申訴或求償嗎? 小李自一住,直好夢不想容買易一找間到滿一意間的滿房意屋的房子,在付清價金且交屋入住兩個月後,竟發現天花板有漏水的狀況。這狀況要請賣方退錢嗎?還是要求賣方修繕?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圖/photoAC)
賣方對於物之瑕疵需負擔保責任 漏水是房屋交易糾紛中最常見的態樣,漏水是一種「物之瑕疵」,賣方對於「物之瑕疵」需負「擔保責任」。進一步來說,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第373條規定,賣方於房屋交付買方時,若房屋發生滅失或價值減少,或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減少之狀況,就構成「物之瑕疵」。而漏水會減少房屋通常效,故房屋若存在漏水,即發生「物之瑕疵」,賣方必須負相關擔保責任。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是無過失責任,縱使賣方不知該漏水之存在,或漏水並非賣方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賣方仍不得免責。小李買到的房屋出現漏水瑕疵後,要儘速通知賣方,因為依民法第356條第3項之規定,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此外,瑕疵擔保權利需於通知後的六個月內行使。
依民法第359條之規定,此時小李可以選擇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減少價金就是降低售價,如果購屋項已經全數付清,賣方應將減少之價額退還。解除契約則是小李退還房屋,賣家退還全部款項。 但民法第359條同時規定,若解除契約顯失公平時,小李只可以請求減少價金,不能解除契約。在實務上的情形,除非漏水嚴重到難以修復,且已經造成安全之危害,導致房屋無法居住時,小李才可以解除契約。換句話說,如果沒有上面的情形,會被認為解除契約對賣方顯失公平,就不能解除契約,只能請求減少價金。 另外,如果賣方曾對小李保證房屋沒有漏水問題,或明知漏水卻故意不告知小李,依民法第360條之規定,小李可以不按照上面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的途徑,直接請求賣方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對於漏水造成小李之買方財產損害(例如家具受損)或精神上之損害,小李可以請求賣方賠償。

▲(圖/photoAC)
賣方還有不完全給付責任 另外,出售之房屋有漏水,賣方還會構成「不完全給付」。此時,小李可以請求賣方「補正」給付內容,就是修復漏水。如果漏水造成小李其他的損害(例如前述家具受損或精神上之損害),也可以要求賠償。 一旦發生漏水,賣方同時須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及「不完全給付責任」,小李擁有的這兩種權利,可以擇一或是同時向賣方行使。 發生漏水情事後,首先必須蒐證、拍照、錄影漏水狀況,並尋求專業人員進行維修、檢測,並留存報告或單據。再以存證信函要求賣方修繕或提出合理的減少價金金額,若賣方不理(圖會,可聲請調解或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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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有瑕疵的房屋有法律可以申訴嗎?
卓越雜誌
2025/9月 第4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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