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國稅局提醒,當民眾在短時間內連續繼承股票時,應留意遺產稅申報規定,有三大重點,包含遺產範圍認定、股利歸屬、證明文件等,納稅人應釐清報繳規定,以免漏報挨罰。
國稅局提醒,當民眾在短時間內連續繼承股票時,應留意遺產稅申報規定,有三大重點,包含遺產範圍認定、股利歸屬、證明文件等,納稅人應釐清報繳規定,以免漏報挨罰。

常有民眾疑惑,家中若短時間內連續發生繼承事件,前一位被繼承人(先去世者)遺留的股票在繼承後配發股利,是否要納入後一位被繼承人(後去世者)的遺產課稅,許多人誤以為這些股票已在前次繳過遺產稅,不必再報,導致實務上爭議頻傳。
台北國稅局強調,連續繼承案件應特別注意三大重點,第一,遺產稅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課稅基準,死亡後才產生的收入或股利,不屬於當次遺產範圍。
第二,已在前次繳納遺產稅的財產可排除重複課稅,但若該財產在之後又衍生新的收益,像是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這些收益屬於新被繼承人的所得,仍須計入其遺產總額課稅。
第三,申報時應保存完整資料,包含配股、除權息紀錄與交易明細,以利釐清哪些屬已課稅遺產、哪些是新生所得,避免誤報或漏報。
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若已繳納遺產稅,後續再繼承時可排除在遺產總額之外,避免重複課稅,不過若該財產在前一位被繼承人死亡後又產生新的股利收益,就不再屬於「已繳稅的遺產」,而是後一位被繼承人的新財產,仍應申報遺產稅。
舉例來說,老張2025年3月10日過世,遺有A公司股票250萬股,由配偶小美及子女共同繼承,並已繳納遺產稅,小美依應繼分取得125萬股,並於同年9月獲配股票股利2.5萬股。
沒想到,小美在同年12月10日過世,遺留原持有的125萬股與新獲得的2.5萬股,依規定,原先繼承的125萬股屬已納遺產稅財產,可排除課稅,但2.5萬股股利屬小美在世時的新所得,應納入遺產總額,由子女申報課稅… 閱讀完整內容







